超大规模集成电路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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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大规模集成电路有多大?
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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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WWW.IT206.COM (三)专门立法保护 集成电路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保护手段的特殊性.创设一种新的保护集成电路的专门法律制度,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通过专门立法保护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有一个显而易见的优势就在于,这种专门保护的制度能够结合了专利法保护和版权法保护的优点,又可以弥补专利法保护和版权法保护的不足.这种做法已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认可,并不断有这方面的立法实践,相应的国际条约体系也逐渐成型.美国是世界上最先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予以立法保护的国家.美国1984年11月8日实施的《半导体芯片保护法》虽然在形式上是《美国法典》第17编版权法的最后一章,但它实际上是一个独立的体系,并不属于版权法体系.该法对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同时借鉴了版权法和专利法的保护条件和方法.在欧盟,198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关于半导体产品布图设计法律保护的理事会指令》要求各成员国自行决定采取适当的立法形式加强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在欧盟内部,瑞典、英国、荷兰、德国、法国、丹麦、西班牙、奥地利、卢森堡、意大利、葡萄牙、比利时等国家都分别制定了专门的法规来保护集成电路.在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国际条约中,影响力最为重要的当数1989年在华盛顿缔结的《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即《华盛顿条约》)和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国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华盛顿条约》是集成电路领域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一个国际条约,该条约的缔结标志着布图设计国际保护体系的基本形成.由于该条约较多的反映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不符合美国等发达国家提高保护水平的要求,因而受到美国等国的抵制,至今尚未生效.但《华盛顿条约》设计的权利体系为各国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保护奠定了基础,其中的大部分条款也为后来的Trips协议所吸收.与《华盛顿条约》相比,Trips协议作了三点重大修改:延长保护期,扩大保护范围,对善意侵权进行更加严格的限制.该协议全面反映了发达国家加强集成电路保护水平的要求,并极大的提高了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中国保护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方面的立法起步比较晚,但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已经根据国际公认的标准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基本确立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法律体系.2001年4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并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行政法规,这一条例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初步构建了一个比较完善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框架.此后,与之配套的规章也逐步健全.2001年10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正式施行.2001年11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开始实施.为了正确指导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30日专门下发了《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对管辖案件和管辖法院做出了周密的安排.总的看来,中国已经在较短的时间内初步建立了一套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的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体系,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提供了比较完备的制度保障,中国政府已经全面履行了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承诺和义务.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大体分为工业产权和版权,两者在权利主体、客体、保护要求、保护方式以及保护程序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别.集成电路专门立法的出现,使得这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并在版权与工业产权之间开辟了一个过渡地带,进而形成了一个新领域,即工业版权.工业版权使工业产权与版权之间截然分开的界限逐渐模糊,并赋予传统版权以产业应用的实际意义,这对知识产权的整体保护无疑起到了促进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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