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什么是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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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什么是文化
1个回答 分类:语文 2014-10-14

问题解答:

我来补答
开篇伊始,最好先对文化的众多表现形式作一鸟瞰.它显然是一个有机整体(integral
whole),包括工具和消费品、各种社会群体的制度宪纲、人们的观念和技艺、信仰和习俗.无论考察的是简单原始、亦或是极为复杂发达的文化,我们面对的都是一个部分由物质、部分由人群、部分由精神构成的庞大装置(appara-tus).人借此应付其所面对的各种具体而实际的难题.这些难题之所以产生,是因为人有一个受制于各种生物需求的躯体,并且他是生活在环境之中.这个环境是人的良友,因为它提供人工制品的原料;但也是人的危险敌人,因为它包藏着许多敌对力量.
对这段随意而且肯定是质朴的陈述,我们还将条分缕析.它首先意味着文化的理论必须立足于生物学的现实.人类是一个动
物物种,他们受基本自然条件的制约.只有满足这些条件,个人才能生存,种族才能延续,整个物种的正常形态才能维持.此外,人在其整套物质装备和制造及鉴赏这套装备的能力之外,又创造出另一个次生环境(secondaryenvironment).这些都已是老生常谈,况且类似的文化定义经常得到陈述和详尽说明.但是,我们还要引出一两条额外的结论.
首先,显而易见的是,个人和种族的机体或基本需求之满足,是强加于每种文化之上的一组最低条件.由人类的营养、生殖和卫生需求所提出的难题必须得到解决.解决的方式就是建造新的、次生的人工环境.这个恰恰相当于文化的环境必须持续地得到再生、维持和管理.这就创造出该字眼最一般意义上所谓的生活的新水准.它取决于社区文化水准,取决于环境,也取决于群体的劳动效率.然而,生活的文化水准意味着新需求的出现,以及有新的驱力(imperatives)或决定因素被加之于人类行为.很明显,文化传统必须从一代传递给下一代.某种教育方法和机制必然存在于每种文化之中.因为合作是每一项文化成就的真谛,所以秩序和法律必须得到维持.每个社区必然存在认可风俗、伦理和法律的安排.文化的物质底层需要更新并维持其正常运转状态.因此,一些经济组织形式必不可少,最原始的文化亦难逃此公例.
总之,人必须首先满足其机体的全部需求.他必须为果腹、取暖、住房、穿衣或抵御风寒和变天而做出安排和展开活动.他必须保护自己并组织起来对付外敌和危险.无论这危险来自自然、动物还是人类.人类的所有这些基本难题都要由个体通过器物,通过组成合作群体,通过发展知识、价值和道德意识来求得解决.我们力图表明,有可能发展一套理论.该理论可将基本需求及其文化满足与新的文化需求的衍生挂钩.而且,这些新的文化需求又将一套次生型的决定机制强加于人与社会.我们将能把产生于诸如经济、道德、教育和政治等活动类型的功用性驱力(instruimental
imperatives)与整合性驱力(integrative imperatives)区分开.后者可以知识、宗教和巫术为例.我们将能把艺术和娱乐活动与人类机体的特定生理特征直接联系,并表明它们对协作行为方式,对巫术、工业和宗教信仰等等的影响和依赖.
如果这种分析能向我们揭示出将单个文化视作一个连贯整体的道理,我们就能断言该文化必须遵从的一系列普遍决定因素.然后我们就能提出一些预测性见解来作为田野调查的指南,作为比较研究的标准,以及作为文化适应和变迁的普通尺度.由是观之,文化对我们,就不会像一两个能干的人类学家最近所描述的那种“碎片和破布的拼缀”;我们就可以拒斥“无法找到文化现象的通则”和“文化进程的规律模糊、乏味、无用”之类的观点.
文化的科学分析还可以指向另一种遵从普遍规律的现实系统,因而可以作为田野调查的向导,作为识别文化现实的手段,以及作为社会工程(social
engineering)的基础.我们刚刚简要说明的这种旨在界定文化性能与人类需求——无论是基本需求还是派生需求——之关系的分析,或可称为功能分析.除了以人类通过合作、使用人工制品、消费的活动来满足需求之外,我们没有别的办法来定义功能.这个定义还隐含着另外一条原则,使我们可以据以具体地整合文化行为的任何状态.这里的关键概念就是“组织”(organization).为了达成任何目的,获取任何成果,人类都必须组织.我们将阐明,组织意味着很确定的配置或结构,其主要元素普遍地存在,适用于所有组织化群体,而组织化群体的典型形式又是普遍地存在于整个人类.
我提议将这样的人类组织单位称为制度(institution).这是一个由来已久,但并不总是能被清楚界定和连贯使用的术语.这个概念意味着对一套传统价值的认同,人们为此而结成一体.它也意味着人们之间,以及人与自然或人工环境的特定物理部分之间,都有着确定的关系.在自身目的或传统要求的宪纲之下,遵循着其团体的特定规范,使用着受其控制的物质装备,人类共同行动以满足他们的某些欲望,同时也对其环境产生影响.这个初步概念应被提炼得更为精确、更为具体、更为恰当.但在这里,我愿再次强调除非人类学家及其人文学同事就具体文化事实中的确切单元取得一致意见,我们将永远不会有研究文明的任何科学.同理,如果我们能就此达成一致,如果我们能发展出制度性行为的一些普遍性有效的原理,我们就能为我们经验和理论的追求再次奠定一个科学的基础.
显然,这两种分析方案中的任何一种都并不意味着所有文化是相同的(identical),也不意味着文化研究者必须对文化的一致性或相似性投入比其对于文化的差异性更多的兴趣.然而我主张,要理解各种歧异(divergencies),一种清晰、共同的比较尺度必不可少.此外,这也可能证明,通常被归因于不同民族或部落特殊天才的多数歧异——持有此说者并不只限于国家社会主义理论——乃是种种制度围绕某些高度专门化的需求和价值而形成的理由.猎头(head-hunting),奢侈的死之仪式和埋葬方式,以及巫术表演之类的现象,最好被理解为本属人性所共有的;只是被特别夸大了的理念和倾向的地方性诠释.
我们提出的功能和制度这两类分析方法,将使我们能更加具体、精确和彻底地界定文化.文化是由部分自治(autonomous)和部分协调(coordinated)的制度构成的整合体.它依据一系列原则而整合,例如血缘共同体通过生育;空间相邻通过合作;活动中的专门分工;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政治组织通过权力的运用而整合.每个文化的完整性(completeness)和自足性(selfsuf-ficiency)都归因于一个事实:即满足基本的、实用的及整合化的全部需求.因此,像最近有人提出的每个文化仅启用其潜在范围中的一小部分的说法,至少在一种意义上是极端错误的.
如果列出世界上各种文化的所有表现,我们就会明显地发现一系列详尽的边缘古怪习俗:如食人之风(cannibalism)、猎头、产翁制(couvade)、夸富宴(potlatch)、库拉圈(kula)、火葬(cremation)、木乃伊(memmification)等.就此而论,显然没有单一的文化能够包罗许多其他文化中的所有形式的畸形和怪癖.然而我要说,这种研究方法在本质上是不科学的.首先,它未能按照相关性原理界定什么可以作为一种文化真正的和有意义的要素.在比较这些明显奇异的“单元”时,它未能同时给我们提供其他社会的习俗或文化安排(cultural
arrangements)的任何线索.事实上,我们可以证明:一些初看时显得很奇怪的现实,其实都与普遍性的、基本的人类文化要素紧密相关.正是这种认识能接受用寻常术语对异域习俗的描述,亦即解释.
当然,在此还有必要引入时间要素,即变迁要素.我们在此试图证明,所有文化进化或传播过程都首先以制度变迁的形式发生.无论是以发明的形式还是以传播的行动,新的技术装置总要被结合到业已确立的组织化行为系统之中,并逐渐对原有制度产生全部的重塑.另外,根据功能分析,我们可以证明,除非有新的需求被创造出来,任何发明、任何革命、任何社会或知识的变迁都不会发生.因而技术、知识或信仰方面的新装置都要适合于文化过程或某种制度.
这个简要的概括实际上是我们以下更全面分析的蓝图.它表明科学的人类学是基于制度的理论,即对组织单位类型的具体分析.作为一种关于基本需求,关于功用和整合驱力之衍生的理论,科学的人类学提供给我们功能的分析,使我们能界定习俗性观念和发明能力的形式和意义.显而易见,这样一种科学的研究方法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排斥或否认进化或历史研究的有效性,它只是给它们提供一个科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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