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中国地方法律法规的制定

问题描述:

有关中国地方法律法规的制定
比如说地方 某市(人大) 制定了一些法规,需不需要让中央来审查通过,才能生效.如果是这样,是什么机构审查?
如果地方上的法律不符合宪法或者中央的方向,中央可不可以废除它?如果是,是什么部门(人大还是法院还是检察院)来审查和废除它?
如果能表明资料出处 就更好了,
如果地方上的法律不符合宪法或者中央的方向,中央可不可以废除它?(中央指常务委员会)
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09-20

问题解答:

我来补答
  请见立法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立法法 第六十三条 【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第八十八条 【改变或撤销的权限】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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