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讲到,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

问题描述:

民法中讲到,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
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我不理解这句话,请举个例子帮助我理解.
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12-07

问题解答:

我来补答
比如说A找B借钱5000,把自己的一个价值1万的钻石项链质押给B.B这时候想找C借钱,手里没有合适的质押物,由于B对于这条钻石项链只有占有权,没有处置权,就跟A商量,把钻石项链质押给C,如果A同意了,B就可以把钻石项链质押给C,为自己的债务做担保,由于B手中的钻石项链虽然价值1万,但是其持有的质押权只有5000,因此B把钻石项链质押给C也只能质押担保5000以内的债务,超出部分,C不能通过钻石项链优先受偿,得另外找B去追索.如果C把钻石项链变现了,超过5000的部分,应该还给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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