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司法文化有怎样的特点呢?

问题描述:

明清时期司法文化有怎样的特点呢?
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10-27

问题解答:

我来补答
由于科学技术不发达以及国家政治体制等原因,明清刑事诉讼主要以法官的个人业务水平和主观判断作为审判的核心,而不是证据和法律,同时法官集侦查、起诉、审判等职权于一身,不利于保护人权.故虽然建立了一系列重申、再审、会审的制度,但仍然出现较多的错案冤案.
但明清一些立法和司法改革,对后世有一定积极作用.
明清时期独特、具体的司法制度呢:
1、司法机关:
明以后的皇朝体制,许多都受到元王朝的影响,原有刑部继承元的体制,仍然以刑部作为主审机关,虽然恢复了大理寺,却成为了复核机关.
清的中央司法机关是以刑部为首,大理寺和负责监察的监察院为辅的司法制度.
2、司法制度:
明代地方司法机构有省、府、县,省一级设有提刑按察司,其是古代出现的较为独立的地方司法机构.清代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四个审级.
3、廷杖与厂卫:
廷杖.廷杖不始于明,廷杖真正影响和制度化在明代最为突出.廷杖是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厂卫,是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清朝没此机构.
4、诉讼制度:明代的九卿会审(又称九卿圆审),清代的秋审、朝审,以及秋审、朝审以后如何来处理的四种情况.
5、法律形式:
《大明律》是把《名例》作为总则,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篇,即按照“中央六部”这个名称将《唐律》中的11篇分门别类进行编排,这是一种新的体例.《大清律例》中包括“律”这种稳定的法律形式和“例”这种非稳定的法律形式.
 
 
展开全文阅读
剩余: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