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否能向日本政府提出琉球主权?请从法理、历史、政治方面分析.

问题描述:

中国能否能向日本政府提出琉球主权?请从法理、历史、政治方面分析.
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10-18

问题解答:

我来补答
一、琉球群岛的地理位置
琉球群岛地处北纬二十四至二十八度与东经一百二十二度至一百三十三度之间,在日本九州岛与中国台湾岛之间,共有36 岛组成,其中北部9 岛,中部11 岛,南部16 岛,36 岛连成一片如珍珠般洒落在西太平洋上①,是东北亚地区东出太平洋的必经之地,依东北、西南走向依次为奄美诸岛、冲绳诸岛和先岛诸岛,蜿蜒1000 公里,总面积4600 平方公里,是中国东进太平洋的咽喉之地,也是美国包围中国的第一岛链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与军事战略价值举足轻重.由于地处亚热带,琉球群岛常年气候温暖、空气清新,为碧绿的海水所环抱,素有“东方夏威夷”之美誉.
二、琉球群岛的历史与现状
(一)琉球群岛历史上建有琉球国,为中国藩属,中国享有宗主权.公元1372 年,琉球群岛的中山、山南和山北三国向中国明朝政府称臣,正式成为明朝藩属.数年后,中山国完成统一,中山国国王被明政府册封为琉球王,成立了历史上的琉球国.1650 年成书的琉球国第一部国史《中山世鉴》,即用汉语编撰,其中记载:“盖我朝开辟,天神阿摩美久筑之.……当初,未〔有〕琉球之名.数万年后,隋炀帝令羽骑尉朱宽访求异俗,始至此国地界.万涛间远而望之,蟠旋蜿延,若虬浮水中,故因以名琉虬也.”但按中国典籍,虬为龙的一种,龙在中国古代为华夏帝王之象征,为避讳遂在明洪武年间正式改为“琉球”,故琉球之名实为中国所取.据琉球国史及各种史料记载,自洪武十六年(1383)起,历代琉球王都向中国皇帝请求册封,正式确定君臣关系,此种关系绵延五个多世纪.自明洪武五年(1372)后,琉球国一直延用中国年号,奉行中国正朔,直至清光绪五年(1879)[1],日本强行“废琉置县”为止,琉球国的官方文书、外交条约、正史等,均用汉文书写,其间也有不少闽人陆续移居琉球,至清朝曾先后八次派使册封琉球王,朝贡亦依明例.明嘉庆11 年陈侃所著的《使琉球录》详细记载了中国与琉球的密切关系.[2]
(二)日本觊觎琉球国,乘中国内忧外患、国力式微,无暇东顾之际,以武力吞并琉球.
明治维新后的日本,国力渐强、羽翼渐丰,迅速走上对外侵略扩张的军国主义道路,吞并琉球遂成为其首要目标.1873 年,日本兵临琉球,废除国王,另立傀儡.1875 年,日本得寸进尺,大举入侵琉球,禁止琉球进贡中国和受大清册封,用明治年号取代中国年号.1879 年3 月,日本以武力对琉球国进行解体,将国王尚泰掳至日本,并悍然宣布“废琉置县”,将琉球国改为冲绳县[3(] 22),是时,琉球国遣使清政府求援,使臣林世功为求清政府出兵救援,以死谏国、壮烈殉杀,但清政府因内部腐败,国力衰微,自顾不暇,无力派兵,遂向日本提出强烈抗议,与日本进行外交交涉,始终未承认日本吞并琉球.日本迫于压力遣使商讨“分岛改约”[4](70-75),向中国提出“琉球本岛以北归属日本,琉球南部的宫古、石横、八重山群岛归属中国”[5](9-10),南北分治.清朝为存琉球宗祀,被迫接受日本建议,于
1880 年10 月草签条约.根据该条约,日本应于1881年2 月于八重山将上述地区之领土与人民移交中国.后因中俄关系缓解、国内主战派强力反对及琉臣林世功愤而自刃殉国抗议,导致中国最终改变初衷,拒绝签署.此后,日本趁中国国力式微,列强入侵,无力东顾,即不再提归还先岛群岛,更不提条约签署一事.至?1894 年,中国在甲午战争败北,并签署《马关条约》,将台湾割让日本后,日本即对琉球国单方面进行改制,全面占领、控制了琉球群岛.
(三)二战日本战败,根据条约,再次确认日本不拥有琉球群岛的领土主权1945 年日本战败投降,并无条件接受《开罗宣言》和《波斯坦公告》.
1943 年12 月1 日公布的开罗会议宣言,明确宣示“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在剥夺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及使日本在中国所窃取之领土,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它,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我三大盟国稔知朝鲜人民所受之奴隶待遇,决定在相当时期使朝鲜自由独立”;《波茨坦公告》第八条也明确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6(] 112-114);1946 年2 月2 日麦克阿瑟总司令部所发表声明:日本政府的行政区域仅限于本州岛等四个主要岛屿以及附近的一千个小岛,并以北纬30 度为限.琉球群岛的位置在北纬30 度以南,显然是划在日本政府权力范围之外,而且,根据《开罗宣言》,琉球群岛本不是日本历史之固有领土,乃依武力及贪欲攫取之土地,理应将日本驱逐出境,还其本来之面目.故此,1947 年4 月,联合国通过《关于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的协定》,琉球群岛随同钓鱼岛列屿等岛屿列为托管地,划归美国管理.
然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从冷战需要考虑,决定扶植日本以牵制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1951年9 月,美国在中国没有与会的情况下召集48 个同盟国与日本签订《对日旧金山合约》(中国政府始终未承认该合约,根据国际法,合约中任何涉及当事国利益的处置决定都是无效的、非法的),并与日本单独签订了《日美安全条约》.1969 年,美国从战略利益考虑,与日本单独签订了《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日美协定》(即“归还冲绳协定”),私相授受琉球群岛.
此事立即遭到海峡两岸中国人的强烈反对.为缓和事态,美国政府在1971 年10 月发表声明:“美国认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这些岛屿行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行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张毅:琉球群岛法律地位的国际法分析———兼论东海划界问题的新思维71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 年9 月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7(] 25)这一声明进一步表明,即使美国也没有承认日本拥有琉球群岛的领土主权,其归还给日本的仅仅是琉球群岛的施政权,国际社会并不承认日本拥有琉球群岛的领土主权,时至今日,日本占据琉球依然没有任何法理上的基础.
三、琉球群岛法律地位的国际法分析
(一)关于宗主权
宗主关系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国与国之间存在的一种特殊关系,所谓宗主权,是指宗主国对藩属国享有一定统治权,宗主国一般对藩属国的内政事务不予干涉,但外交、军事等重要事务由宗主国主导,藩属国不享有完全主权,其元首上台或国王即位,须经宗主国任命、批准或册封,其与外国签订的协议、条约及法律地位的变更和外交关系的变化须经宗主国批准或认可.对于中国来说,从西汉开始就有藩属国,以“华夷秩序”为核心的宗藩关系历代延续,直至清末.
其中,明清时期,朝鲜、越南、缅甸、琉球等国家都是与中国保持数百年朝贡关系的藩属国,中国享有绝对的宗主权.1855—1859 年间,琉球与美国、法国以及荷兰签订了通商条约,琉球国在条约文本中使用的都是“咸丰”年号,故中国与琉球的宗藩关系也得到了西方认可[8](105-106).至清末,由于中国内政腐败,国力衰微,内忧外患,国际地位与日俱下,难以支撑长期坚守的华夷秩序,维持近千年的宗藩关系受到严峻考验,与琉球之关系首先受到日本挑战,随后越南、朝鲜先后脱离中国.但与琉球情况不同的是,越南、朝鲜脱离中国都有条约可循,1885 年中法战争后,法国迫使中国签署《中法新约》,确认中国放弃对越南的宗主权;1894年甲午战争后,日本迫使中国签订《马关条约》,明确中国放弃对朝鲜的宗主国地位.然自1879 年日本武力吞并琉球国至二战结束,中国从未与任何国家就琉球主权之变更达成协议,可以说,根据宗藩关系,琉球法律地位之任何变更须经宗主国-- 中国的确认方可生效,日本武力吞并琉球始终未得到包括清政府在内任何中国政府承认,彼时之清政府也未声明放弃对琉球之宗主权,故日本吞并和占领琉球国在国际法上有明显之瑕疵,琉球主权仍应视为“悬案”.
(二)关于“征服”和“时效”
传统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五种:一是先占,二是添附,三是时效,四是割让,五是征服.随着历史的进步,这五种方式有的已经失去其存在的合法性,有的仍为现代国际法所承认.所谓征服,是指国家使用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在战争状态结束后将该领土加以兼并的一种领土取得方式.这是在发动战争被认为是一种主权权利和战争是合法的时期被接受的领土主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按照传统国际法,有效的征服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征服国正式表示兼并战败国领土的意思;如果征服国兼并的是战败国的部分领土,战败国须放弃收复失地的企图;如果兼并的是战败国的全部领土,征服国对该国的全部领土实行有效的控制,同时,战败国及其盟国须放弃一切抵抗[9](176-180).至近现代,国际法已不再承认“征服”取得领土主权的合法性,但具体界限并不明确,学界一般以1914 年爆发的一战作为分界点.一战后,由于《国际联盟盟约》第10 条、1928 年《非战公约》等均规定,战争已成为非法,因此,通过侵略战争取得之利益,包括侵占之领土,均属非法.
依此判断,1879 年日本武力吞并琉球,当属武力征服无疑,当年,琉球国派使臣到清朝求援,清政府虽最终没有出兵救援,但作为宗主国并没有承认日本的占领,而是提出了强烈抗议,并进行了外交交涉,两国为此还草签了《分岛改约》,后因中国国内情势变更及琉球使臣的死谏而做罢,故琉球问题悬而未决,与此同时,琉球国境内的反抗此起彼伏,琉球人民与日本占领者进行了艰苦卓绝地斗争,直至1894 年中日甲午战争,中国战败后,琉球的反抗才逐渐停息.为此,即使日本1879 年通过征服吞并琉球领土,其在琉球建立有效而稳定的统治也是到1894 年以后的事情,故此,自1894 年开始的统治至二战结束,50 年左右的稳定统治是否有效,以致形成领土主权,应该依据传统国际法的“时效”原则,然稳定、有效统治的时间在国际法上并没有固定期间,50 年是否足够长历来在国际法上有争议.二战后,由于日本的战败投降和无条件接受《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即宣告其对琉球有效统治的中断.因而,无论是根据“征服”原则
还是根据“时效”原则,日本虽长期占领和统治琉球,但始终未获得有效的领土主权.
(三)关于国际条约
关于琉球群岛法律地位的国际条约主要有三个――《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及《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日美协定》.
1、关于《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
如前所述,《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均宣示,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72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显然,琉球为日本以武力攫取之土地,理应排除在日本固有领土之外,恢复其本来面目.为此,1947 年,联合国《关于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的协定》,将琉球群岛列为托管地,划归美国管理,国际社会也没有承认日本对琉球群岛的领土主权.
2、关于《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日美协定》(亦即《日美冲绳归还协定》)
1969 年,美国从战略利益考虑,与日本单独签订了《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日美协定》,私相授受琉球群岛.在中国强烈抗议下,美国政府后在声明中也强调,其转让的仅是施政权而非主权,并建议关于主权争议应由当事国协商解决.为此,美国并不承认日本拥有琉球群岛的领土主权,同时,根据《波茨坦公告》,美国对琉球群岛的处置违反《波茨坦公告》第8条之规定,即琉球群岛的最终地位“应由主要盟国予以决定”.1947 年,联合国将琉球群岛交由美国托管,仅是将琉球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权赋予美国行使,也就是美国在1971 年声明所说的,它仅获得了琉球群岛的施政权.美国并没有获得其他盟国及联合国授权,在琉球群岛托管结束后有权决定其命运.因此,美国在1971 年单方面决定琉球的归属,并与日本签订协议私相授受本不属于自己的领土,本身在国际法上就是非法的、无效的.至今,日本恬居琉球没有任何国际法的合理依据.
(四)关于托管制度
依照《联合国宪章》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实行“国际托管制度”(INTERNATIONALTRUSTEESHIPSYSTEM)的基本目的之一是:“增进托管领土居民之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上进展;并以适合各领土及其人民之特殊情形及关系人民自由表示之意愿为原则,且按照各托管协议之条款,增进其趋向自治或独立之逐渐发展”.《对日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规定:“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纬二十九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包括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与琉璜列岛)及冲之鸟礁与南鸟礁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之任何提议,将予同意.在提出此种建议,并对此种建议采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国将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领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力”[11](10-11).同时,依据1947年联合国《关于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的协定》,再次明确琉球群岛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联合国明确之托管地多是前殖民地或主权没有归属之地,托管制度的立法目的就是促进托管地最终走向“自治或独立”.因而,美国在琉球群岛托管结束后单独将其交与日本,显然违背的托管制度的立法目的,违背的琉球人民走向自治或独立的意愿,是非法的、无效的.
四、并不存在的“东海划界问题”
(一)中日不是邻国
综上所述,可以清楚地看出,日本之所以在东海划界及钓鱼岛问题借机发力,步步紧逼,其实是在掩盖一个不争的事实—日本并不拥有琉球群岛的领土主权,不享有琉球的主权,与中国何来的东海划界问题,何来的钓鱼岛争端?很大程度上看,中国和日本并不是邻国,更不一衣带水.退一步讲,中国在东海的邻国是琉球国.在琉球群岛理应回归中国或恢复历史独立的情况下,中国与日本仅在东海东北部有小部分重叠,经两国协商可以根据人口比例进行划分.因此,中国应当尽快废除冲绳以及冲绳海沟等日本的伪称,恢复历史上的“琉球”、“中国东海海沟”等称呼.
(二)琉球国际地位之处置
琉球本来是一个独立国家,只不过在19 世纪后期被日本武力吞并,如朝鲜般成为日本的一个殖民地,当年琉球人民为反抗日本的统治进行了长期、艰苦的斗争;1971 年,美国决定将琉球“归还”日本时,又有大批的琉球民众请愿,不愿成为日本人,希望能走向独立自主;近十年来,琉球要求独立的呼声再度高涨,在琉球的书店里,醒目的琉球历史书中印着:
“琉球曾是中国的附属国,我们不是日本人”.[13]其实,一直以来,琉球的复国运动就从来没有停息过,如星星之火照亮琉球前进的方向.作为琉球历史上的母国,也作为琉球几世纪以来的友邻,更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我们应该尽速敦促日本正视琉球的国际地位问题,正确对待琉球人民的呼吁和前途,要求日本根据国际法及联合国托管制度相关之规定,尽快退出琉球领土,让琉球人民充分行使其民族自决权,举行全民公投,推动琉球走向自治或独立,如韩国、越南、菲律宾等原殖民地国家一样,恢复其本来面目.---- 张毅(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展开全文阅读
剩余: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