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分封制到郡县制的演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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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分封制到郡县制的演变过程
1个回答 分类:历史 201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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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分封制
  中国古代帝王分封诸侯的制度.周灭商和东征以后,曾分封同姓和功臣为诸侯,以为藩屏.诸侯的君位世袭,在其国内拥有统治权,但对天子有定期朝贡和提供军赋、力役等义务.战国时,各国仍多分封侯君,但侯君已多不掌握封地的政权和军权,而且封地褊小,多不世袭.秦始皇统一全国,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汉初又兼采之.七国之乱平定之后,封国的官吏全由中央任免,诸侯只征收租税,封国名存实亡.魏晋以后,历代王朝也还有分封制,其性质不全相同.
  分封制也称分封制度或封建制,即狭义的“封建”,由共主或中央王朝给王室成员、贵族和功臣分封领地,属于政治制度范畴.古代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基础,在家庭范围是为宗法制,在国家范围是为分封制.
  “分封制”在周朝时期是周王室把疆域土地划分为诸侯的社会制度,在“分封制”下,国家土地不完全是周王室的,而是分别由获得封地的诸侯所有,他们拥有分封土地的所有资源和收益,只需向周王室缴纳一定的进贡即可尽义务,即相当于中世纪欧洲诸王国与罗马教廷的关系,即现代意义上的联邦的基础.周王是共主性质的(共主是氏族社会遗留的领袖模式,禹为最后的氏族共主).诸侯的土地理论上在其死后可由周王室收回重新分配,但一般是世袭.春秋时期,随著井田制的瓦解和争霸战争的发展,周朝王室衰微,“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局面被“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取代,周王“天下共主”的地位丧失,“分封制”开始破坏.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取消“分封制”,秦王朝在全国推行单一的“郡县制”.
  汉朝承袭了秦朝“郡县制”,这种行政区划管理制度,与秦行政区划不同的是,在推行“郡县制”的同时又推行封国制,封国包括王国和侯国,这种两种并行制又称“郡国制”,两汉时期虽郡国并行,但仍以“郡县制”为主.汉朝初期,刘邦面对拼凑起来的诸侯势力和亡秦后的六国背景,首要任务是:勉力维持稳定局面,铲除异姓诸侯王,以分封子弟的方式,调和异姓诸侯王与郡国制的两极偏差,刘邦与项羽相争时,先后分封七个异姓王.称帝后,又分封同姓子弟九王,使后来中央政府及封国之间的斗争,延续了很长的时间.汉初恢复封建制,同时又施行郡县制,使郡国杂处,以相牵制,对维护中央集权和国家统一起到积极作用.
  中国历史上自三国开始直至最后一个王朝清朝,各个时期国家行政区划管理山不同程度实行了“分封制”,但分封不是主体;各个朝代政权稳定以后,封国与侯国实际成了行政区划体系之一,或形式上分封;即使存在军阀割据政权,大多数情况下,要领受中原王朝的册封,如五代十国时期十国之一的楚国之国王马殷,尽管于907年建国,仍旧于927年(天成二年)接受中原王朝后唐册封为“楚王”.
  周朝初期,由于灭商以及东征的胜利,周统治者开始分封诸侯.受封的主要为同姓子弟,不过也有异姓功臣.利用册封,周天子把土地以及居民分赐给受封的诸侯,叫他们在自己的封地内建立诸侯国.诸侯有权管理封地内的居民,有权将自己的封地以及居民分封给自己的亲族,叫他们作诸侯的卿大夫.诸侯必须服从周天子的命令;应该定期进行朝贡,还应该随时准备率领自己的武士和军队,接受周天子的调遣.分封制形成了以周天子为首的等级制度,是周朝社会的基本结构.秦朝以后虽然主要实行的是郡县制,不过,分封制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着.
  分封制的结果与影响
  (1)有利于稳定当时的政治秩序,但后来诸侯国之间出现了强国兼并弱国的形式,使周天子的权威逐渐削弱.通过分封制,周的文化形式因此覆盖了整个黄河中下游地区;周文化具有惊人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2)加强了周天子对地方的控制.周朝开发边远地区,扩大统治范围,并逐步构织出全国的交通网络.
  (3)西周后期,随着诸侯国的日益强大,王权衰弱,分封制遭到破坏;春秋时的楚王问鼎,是诸侯国对分封制的公开挑战.春秋战国时期.大国兼并小国,同姓国也彼此战争,周天子都管不着,战国末年,周王室完全丧失了分封大权.
  (4)周天子具有至尊权威,国家政权也逐渐由松散趋向严密.不过受封的诸侯在自己的领地内,享有相当大的独立性,随着诸侯国势力的日益壮大,到西周后期,王权衰弱,分封制遭到破坏.
  通过这种“分封制”周天子与诸侯关系是一层接一层的.
  2、郡县制
  春秋时期已有县、郡的设置.春秋的县可分为两种类型:楚和秦的县都直属于君主;晋、吴的县多是卿大夫的封邑.两者都是直属于国君的别都,具有边防重镇的作用.楚武王灭掉权国,将其改建为县,是为设县之始.春秋后期,县制开始逐渐推行于内地.战国时期,县的设置已较广泛 ,并转变为作为地方政权而实行官僚制度的县制.县令为一县之长,由国君任免.县之下有乡、里等作为国家对居民进行控制的基层组织单位 .郡的设置要较县为晚 .秦穆公九年(前651),晋公子夷吾(即晋惠公)对秦国使者谈到“ 君实有郡县”,为秦国设郡的最早记载.而后,晋、赵、吴相继设置了郡.这一时期的郡地位比县为低,但县与郡之间并无相统属的关系.到了战国时期,有名可考的最早设置的郡当为魏文侯时的西河郡(吴起曾为西河守)、上郡和楚悼王时的宛郡.随着边防设郡之地逐渐繁盛,内地的县逐渐增多,需要建立起更高一级的管理机构,于是就形成了郡、县两级制的地方管理体系.郡守为郡之长,多由武官充任,有征兵领军之权.至战国末年,各国郡县的设立已很普遍.
  秦统一后郡县制遂遍行于全国,汉继秦制,比秦更为严整.司马迁说秦始皇分天下为36郡,《晋书》以为统一后又有所增设,可达40郡之多.汉时不断增立新郡,东汉顺帝时全国共有105郡国.国指诸侯王国 ,武帝以后 ,国的地位相当于郡.一郡所统之县,一般约为20县上下,一郡总人口数以20万左右者居多,多者也可逾百万.汉代一县,其面积大约为方百里.汉代列侯所食之县曰侯国,皇后、公主所食之县曰邑,有少数族居住之县曰道.县之下置有乡、亭、里 .里是民户聚集之处,犹如后世之村落.秦称郡之长官为守 .汉景帝时改名太守,西汉时郡的军事平时似主要由郡尉主管.由于郡守要兼领武事,故当时人常以“郡将”称之.郡之长官,除太守外,秦置监、尉.西汉置尉而不置监.景帝时改尉为都尉.都尉和太守的治所可分设于两地.都尉也设府置官属,在郡中和太守并重,有时可代太守行事.县之长官为令、长.新莽时曾将令、长改名为“宰”.《汉书》说县满万户者,其长官称令,不满者称长.令、长的职责是掌管一县的治安、刑讼及赋敛徭役等事.令、长之下设丞一名,以主文书、仓库和监狱. 又设尉,专管武事,大县则设左尉 、右尉各一人.汉代的太守、令、丞、尉皆由中央任免.
  作用
  郡县制确立后,中央通过考课和监察以加强对地方政权的控制.秦汉之制,郡守于每年秋冬向中央朝廷申报一年的治状,县也同样要上集簿于郡,中央或郡即在这时各对其下属进行考核,有功者可受奖赏或升迁,有过者轻则贬秩,重则免官、服刑.和考课相辅而行的是监察制.中央派郡监或刺史以监郡,郡县也各派督邮或廷掾以监县或乡.刺史、督邮等可随时按劾有罪赃的守、令或其他官吏.由于自上而下的层层督课,使得中央政令能较为顺利地贯彻到最基层,保证了政令的划一性.秦汉的郡县制代替了周的分封制,也即从地方分权演进为干强枝弱的中央集权制,为后来2000年的地方行政体制奠定了坚固的基础.东汉末年,原监察区性质的州转变为郡以上的行政区,地方行政制度始成州郡县三级.隋开皇三年(583), 罢天下诸郡,以州统县.至元,郡名完全废弃,改为行省制度.
  郡县制是古代中央集权制在地方政权上的体现,它形成于战国时期.
  春秋初期,秦、晋、楚等国往往在新兼并的地方设县.县与卿大夫的封邑不同,是直接隶属于国君的地方行政区域,有利于国君对边远地区的统治.春秋中期以后,设县的国家增多,有的在内地也设置了县,县开始成为地方行政组织.春秋末期,有的国家又在新得到的边远地区设置了郡.这时的郡,虽然面积比县大,但是由于偏僻荒凉,地广人稀,地位却比县低.进入战国后,郡所辖的地区逐渐繁荣,人口增多,于是在郡的下面分设了县.战国时期,各国先后在边地和内地设置了郡县,产生了郡统辖县的两级地方行政组织.至此,郡县制开始形成.
  郡的长官称“守”,县的长官称“令”,均由国君任免.郡县制使各诸侯国形成了中央、郡、乡一套比较系统的行政机构,对地主阶级实行集权统治起了重要的作用.战国时期,郡县制虽然形成并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各国分立,执行情况不尽相同.直到秦统一中国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才健全了郡县制,进而在全国推广.
  郡县制于分封制最大的不同是:郡守、县令和县长由皇帝直接任免,不得世袭.郡县制使君主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治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
  郡县制的全面推行
  春秋时期,一些诸侯国在新兼并的地区设县,后来又在边地设郡.商鞅变法时,废分封,行县制.秦统一后,经过朝廷上的两次辩论,秦始皇决定在全国范围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 .
  郡,是中央政府以下最高一级地方行政机构.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国土空前广袤,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后来,随着边境的开发和郡治调整,增至四十余郡.郡守是郡的最高行政长官,对上承受中央命令,对下督责所属各县.
  县,是郡的下级行政机构.县的长官称县令或县长,由朝廷任命,主要任务是治理民众,管理政财、司法、狱讼和兵役.郡守通过每年的考核和平时的检查,对县令、县长的工作进行考察.
  秦朝这套从中央到地方的统治机构,管制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既相互配合,又彼此牵制,统治机构的最高统治权掌握在皇帝以人手中,最终确保了地主阶级对广大劳动人民的专制统治.这套金字塔般统治机构的建立,标志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
  3、两者的区别:
  第一,传承制度不同.
  分封制度萌芽于夏朝,盛行于西周时期,它是国君将田邑赐给宗室臣属作为俸禄的制度.受封的对象有三种类型:一是周王的同姓亲属即王族,二是功臣,三是古圣王的后裔即先代贵族的后裔.不论受封的是谁,一旦被封,都世代相传,即实行世袭制.
  郡县制则与此相反,郡县的行政长官郡守和县令,均是由皇帝直接任免的,而且不能世袭,即实行的是任免制.
  第二,职责范围不同.
  在分封制下,受封的诸侯在封地内不但享有行政统治权,而且拥有对土地和人口的管理权,但受封的诸侯必须对周天子尽一定的义务.例如,必须定期朝聘周王,向周王贡献各种物产,接受周王之命出兵保卫王室或征伐反叛者等,同时对周王的婚丧嫁娶、巡狩等也要尽义务.
  郡县制则不同,郡守和县令在辖区内只行使行政管理权,对土地和人口逐渐失去统治权.郡守和县令只负责管理人民,收取赋税,征发兵役和徭役.
  第三,“治地”方位不同.
  分封制下的封地多位于授封者的周围,其中心地带为授封者,即国君或诸侯直接统治的中心.例如,国君直接统治的地区限于“方千里”的“王畿”之地,畿外之地则分封给各诸侯,目的是保卫王畿的安全,保卫四疆之土.诸侯的直接统治也常在封地的中心,称为“都”城,其附近或边远地区则分封给卿大夫作采邑.卿大夫以同样的原则继续分给士大夫.如此,王畿、“都”城、采邑处于各级封地的中心地带,四周之地均为受封者的封地,形成了不同层次的“众星拱月”的统治网络,体现了“古之王者,择天下之中而立国,择国之中而立宫,择宫之中而立庙”的居中传统观念.
  郡县制的情况多有不同.初建时,郡多在边远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地区.如秦南平百越后,设置了南海郡、桂林郡、象郡;北击匈奴,收复朔方后,设置了九原郡.县则地近统治中心的、较富庶的近畿地区.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及政治上和军事上的需要,郡和县的地区分布渐趋一致,最终发展成为郡统县的隶属关系.
  第四,历史作用不同.
  分封制体现了“薄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一统天下的局面,各封国具有保卫王畿、保护国君绝对安全的义务,这和西周时期经济发展水平低、政治不平衡、文化差异较大的情形相适应,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由于各诸侯国在封地上拥有绝对的统治权而变成了大大小小的独立王国.在一定的条件下,这些王国演变成完全独立的国家,直接或间接地威胁国君的安全,酿成了列国争霸,互相兼并,国君权力衰微,大权旁落,最后导致完全分裂的局面.春秋争霸局面的形成,可以说是分封制的必然产物.
  郡县制的出现及其推行,消除了由分封割据而带来的隐患,使皇帝能够直接控制地方的行政制度,成为中国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的组成部分.王夫之说:“郡县之制,垂二千年,而弗能改.合古今上下皆安之,势之所趋,岂非理而能然哉.”由此可见,郡县制对中国传统封建社会的社会调控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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