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表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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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表示方式
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11-08

问题解答:

我来补答
效力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按合同法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
不安抗辩权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应负违约责任. 先履行方符合以上适用条件,即取得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将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何种影响,这就是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根据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是否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可将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划分为两个层次. 综上A 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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