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made out to order of 客户公司名和地址,notify:same

问题描述:

信用证made out to order of 客户公司名和地址,notify:same
在此条款下提单中consignee和notify party要怎么显示才对?
另外:这样对发货人来说安全吗?
跟客户沟通过了,客户不同意修改...
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12-03

问题解答:

我来补答
在此条款下提单中,Consignee做成:To order of 客户公司+名址(按照信用证上的规定写),Notify party:同样写客户名+地址.
这种提单对受益人来说有一定的风险,即如果受益人有交单不符,被开证行拒付,并因为信用证作废,此时变为D/P托收,那么,如果收货人付款赎单则没有问题,但是,如果收货人不付款,也不要货了,那么,发货人要想退运,或者把货物卖给其他客户,那么,提单就必须经过原收货人的背书,否则发货人无权处置货物——这就是这种to order of 客户只是提单的风险点.这一点必须知晓,并在操作信用证单据时,切不能够出现交单不符,否则风险立现.
所以,对于信用证的受益人,或者所D/P的发货人来说,一般情况下以Consignee做成:To order ,并做空白背书是规避上述风险的最佳方案,而这种空白指示提单+空白背书不影响收货人的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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