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可以解释一下这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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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可以解释一下这条法律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1992〕39号《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按数罪并罚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不适用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我想问如果一般判决后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依照本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但为什么上诉或者检察院搞诉后就不适用了,我是想听听法条这样定的理由,让我不能理解?还有,如果不适用数罪并罚,那么比如二个罪,一个十年,一个五年.该怎么判?
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10-17

问题解答:

我来补答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1992〕39号《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按数罪并罚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不适用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我想问如果一般判决后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依照本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但为什么上诉或者检察院搞诉后就不适用了,我是想听听法条这样定的理由,让我不能理解?还有,如果不适用数罪并罚,那么比如二个罪,一个十年,一个五年.该怎么判?
这是一个关于刑法学的在量刑时数罪并罚的适用问题,其实很简单,如果判决没有生效,(如果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不适用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这个时候新发现的罪是漏罪,但是没有必要做两次审理,出于司法效率的考量,并案处理是合理的;
如果在判决书生效后发现了漏罪,则不论是否是同质的罪名,这说明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大,抗拒法律,应予严惩;这时依刑法69条的规定,对漏罪进行审理并单独作出判决,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量刑.
我想问如果一般判决后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依照本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但为什么上诉或者检察院搞诉后就不适用了,我是想听听法条这样定的理由,让我不能理解?还有,如果不适用数罪并罚,那么比如二个罪,一个十年,一个五年.该怎么判?
对于同种的漏罪多是惯犯,一般按照吸收犯的处理原则,在量刑时以合并犯罪数额、情节加重等方式,升格法定刑实现加重处罚,以示严惩.
再问: 但如果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不适用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如果不适用,该怎么判??
再答: 肯定是适用了数罪并罚的,因为这相比前述的吸收并科处理量刑要重的多。 总之,一句话,只要犯了法,按照不枉不纵的司法原则一定要对犯罪分子做出处理的,对国家和人民有个交待。
再问: 我是刑警学院的学生,你知道的。不太懂法啦,在慢慢学嘛。。那最后一句为什么说不适用。。。。它写错了??
再答: 这种情况下的处罚原则是吸收、并科、限制加重,你说适用了没有,这只是一种专业的表达而已,明白吗?
再问: 哎哟,不好意思呀。谢谢你。哈哈
再答: 其实,这也不能怨你,立法者在玩玄的,不是不处理(不并罚),而是不搞先减后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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