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一典型事例批驳日本右翼美化侵略篡改历史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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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典型事例批驳日本右翼美化侵略篡改历史的错误
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09-27

问题解答:

我来补答
不承认南京大屠杀!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1999)冠行初字第161号
原告:姚化平,男196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清水镇姚行村.
委托代理人:葛润民,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心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邢天华,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岳其祥,镇长.
委托代理人:宋淑凤,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汝奎,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司法所所长.
原告姚化平诉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农业行政强制案,原告姚化平向本院提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姚化平、代理人葛润民、邢天华,被告代理人宋淑凤、殷汝奎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化平诉讼称: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派管区总支部书记冯首义为首的小分队,受杜学功和姚行村委会其他成员指点下,在原告家没有成年人的、被告未出示任何证件和手续、未表明身份,强行把原告买了一个月的拖拉机开走,扣押了原告的拖拉机,工具箱内的一万元现金和全部工具,至今未予.
被告辩称:被告对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的事实不予否认,但原告提出扣押拖拉机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只对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扣押原告拖拉机时,冯首义、李维汉、杜泽华、杜同兴现场清点,拖拉机工具箱内有板手一个、钳子一个,没有现金.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给予支持.
庭审中,被告向法庭提交了证据:(1)、(2)、(3)、(4)证明原告拖拉机工具箱内没有现金;(5)号证明原告的拖拉机在杜学功家;(6)号证明扣押原告拖拉机经过.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证据提出异议:原告的代理人向被告要过拖拉机.同时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2)(3)号证明被告扣押原告拖拉机.
经庭审质证辩论,查明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原告姚化平因拒交农业夏征款,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将原告的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家,后被告多次通知原告把农业夏征款交上,把拖拉机开走.庭审中,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代理人表示可以让原告把拖拉机开走,其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能证明以上事实.
本院认为,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以原告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原告姚化平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学,其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所诉其工具箱内有现金一万元.查无实据,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4目这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行政强制行为.
限被告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的拖拉机.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徐海军
审 判 员:许以强
代审判员:张其峰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张绍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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