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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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有关规定
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09-17

问题解答:

我来补答
  我国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制度虽还不很完善,但相关的法律规定却也为数不少.
  1、宪法的有关规定.
  宪法第38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是人格利益的集中体现.宪法对人格尊严的规定,为我国日后完善隐私权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是宪法对公民私生活免受干扰的规定.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民法的有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里再次提到人格尊严,为司法解释留下较大余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再次强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上述规定涉及了对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但却将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限定在名誉权的范围内,有失科学.
  3、刑法的有关规定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对公民私生活免受干扰的保护.
  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其徒刑或者拘役.”第253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对公民私人信息保密的规定.
  4、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这都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以防因审判而泄露公民隐私.5、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刑诉法第9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对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111条和112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院.”“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152第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人上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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