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化和法治化有何区别?

问题描述:

法制化和法治化有何区别?
如题
1个回答 分类:历史 2014-10-08

问题解答:

我来补答
1996年2月,江泽民同志圈定依法治国的主题,倾听了第六次法律讲座,并发表了重要讲话.接着,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确立为治国方略.事隔一年多时间,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正式把我国的治国方略准确地表述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虽是一字之差,却体现了党和国家战略决策的重大转变 ,表明了中共治国方略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标志着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的重大转变.
近三年来,我国法律界对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与联系展开了广泛的讨论,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观点和意见.由法制到法治的转变要求全国上下各阶层从传统法律意识转向现代法律意识,弄清楚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具有重大的理治价值和实践意义.
法制和法治都是与法律有着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关于法律的定义,许多学者提出了创新性意见.笔者认为,法律是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适应一定时期一定地域人们自我管理需要的、首先和主要反映了立法者意志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说明法律是属于一个历史泛畴,是人类长期生存发展中所形成的统治经验、统治技术和统治技巧的积累和概括,具有科学性、民主性、普遍性、连续性和阶级性特征.在我国历史背景下,具有不同经济利益、所处政治地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法律观,对法律、法制、法治也会有不同的解释和认识.但是,人都有相通和相同之处,只要站在法律科学性和尊重人权的角度来看问题,人们的认识会不断趋向一致,这样,法状态,是属于横向的平面化的东西;而法治则是指一定时期某个社会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及处于该社会的人们自觉接受法律统治的行为过程和现实状态,是处于运动中的状态,是纵横交织的立体化的东西.正因为法制与法治在内涵上存在如此差别,故从中延化出二者在其它方面的不同:
第一,在构成要件和价值取向上,法制注重法律的形式特征,即统一性、普遍性、强制性和可操作性等,与法律的内容和价值取向无必然联系,而法治不仅注重法律的形式特征,更加强调法律的实质内容和价值取向,要要求明确区分好法与劣法、善法与恶法,为此,推行法治要求遵循以下原则:法律至上、尊重及保障人权、以权利为本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治权力相互制衡、司法独立;
第二,在社会基础上,任何社会均可推行法制,不管是健全的还是不健全的,也不管是好的还是坏的,而真正的法治则必须要求以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市民人本主义三位一体构成的社会结构为其基础;
第三,在实现条件上,法制仅仅体现为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和保证其实施的制度实施,只要存在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即可,而法治所要求的实现条件则要高得多,如:民主公正的立法体制,灵活创新的法律实施机制,独立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队伍,广泛深入的守法护法意识,等等.
法制与法治固然有诸多区别,但二者并非是绝然分离的,有着密切联系,不能简单地将法制与法治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法制作为法律制度的简称,相对于法治是较低层次的,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要解决的是有法可依的问题;法治则包括立法、执法、守法、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全过程,是一个相互配合全面治理的系统工程,相对法制处于较高层次,是一个由许多运动中的状态联系成的一个使法律从观念走向现实、从精神走向物质的过程,无非是对法律制度的运用和实施,要解决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因而,完全可以这样说,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规定得好坏,关系到法治能否真正实现,统治是否实现,也关系到法制是否可以进一步得到发展和完备.
综上所述,我们既要重视法制建设,更要努力推进法治进程,从法治的高度来完善我国的立法工作.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
治国家.”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又将此写入宪法.“
法治”与“法制”,虽然仅一字之差,但从内涵上讲,却
有了重大突破.这是全党对邓小平民主和法制思想认识上
的深化,标志了党的领导方式的重大改革和完善,也表明
了我们党坚持依法治国,厉行法治的信心和决心.
“法治”与“法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治表达的
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和过程;而法制是一个静
态的概念,是“法律制度”的简称.现代法治的概念包括
如法律的至高权威,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
开性和平等性,法律对权力的制约与对人权的保障等一系
列原则和基本要求;法制则不必然地具有这些内涵.只要
有法律和制度存在就有法制存在,但不一定就是实行法治
.
法治表达了与人治根本对立的立场.强调依法治国以
及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是法治概念具有的鲜明的本质
特征.法治强调人民主权和法律的统治,反对个人的专横
独裁或者少数人的恣意妄为;它倚重法律治国的必要性和
稳定性,着眼国家的长治久安,以法律防止“人存政举,
人亡政息”悲剧的发生;它坚持法律的至高权威,主张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法律之外和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制
则不具备这种特性,它非但不能表明与人治的必然对立,
而且还可能出现“人治底下的法制”.
法治是以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为基础,是市场经济基
础之上、民主政治体制之中的治国方略.法制则既可以建
立在各类经济基础之上,又可以与各种政治体制为伴.所
以,有法制的国家就可称为“法制国家”,但它并不必然
地成为法治国家.
“法治”与“法制”二者之间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实
行法治必须运用法制来治理国家,法制又需要通过法治来
体现.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和法制建设尚不
完善,长期以来形成的权力至上的传统观念和人治习惯在
国家和社会生活及人们的思想中还有一定的影响,法律权
威至上还没有稳固地树立起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
权压法等问题时有发生,干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及
司法不公的现象,人民群众反映还较强烈.在这种情况下
,进一步突出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把“建设社会主义法
制国家”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更明确,
要求更高,对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南方网2002-12-10讯 “法制”与“法治”是我们日常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两个词,人们有时甚至不加区分地使用.实际上,“法制”与“法治”是有一定内在联系但内涵并不完全相同的两个词.“法制”与“法治”都是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都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中,“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治”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简而言之,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与乡规民约、民俗风情、伦理道德等非正式的社会规范相比,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法治与人治则是相对立的两种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理社会的理念曾经在古希腊同时并存.柏拉图曾经热烈主张的“贤人政治”实际上就是人治.他的基本立场是人治优于法治.他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则法治要比人治好.然而法治只能称为“第二等好的”的政治,终究不如贤人政治好.亚里士多德在批评柏拉图的人治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法治论.他明确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应当说,西方社会的法治传统发轫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不过,在亚里士多德所处的奴隶社会里的法治和现代西方社会的法治显然不是一回事,奴隶连人身自由都没有,更遑论在法律面前与奴隶主平等了.根据英国法学家戴雪对于法治的经典定义,法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具有超越也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第二,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一般法院里实施的国家一般法律;第三,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显然,这样的法治只能是启蒙运动以来逐渐形成的.
在法律产生之前,当然也就没有法制,更不会有法治,调节、制约人们社会行为的是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这样的社会只能是人治社会.只有在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尤其是国家出现之后,法律才产生.但是,法制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诞生.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制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二位的,政府权威(在封建社会就是皇权)是第一位的,法律制度是为人治理念服务的.在那里,调节国家行为的主要是政府权威,调节民间行为的主要是道德权威,法律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当法制与法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一位的,是一种超越所有权威,包括政府权威、道德权威在内的社会权威,法律成了所有社会群体、社会个人的行为准则.在那里,政府权威源于法律权威,服从法律权威,道德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权威源于大多数社会成员对法律的“合法性”的认同.所谓合法性,是指人们对法律或规则或制度的一种态度,是对有关规则的产生或有关规则制定者及其权威的判断.正如英国法学家阿蒂亚所说的那样,“只有当人们认为有某种道义上的义务遵守法律时,人们才有可能遵守法律.”所以,法治社会不仅是法治意识与法律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往往也是与民主制度相结合的产物.(编辑:农夫)
 
 
展开全文阅读
剩余:2000
上一页:必修3第一单元
下一页:第4课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