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可转换债券造成的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调整项为什么增加已经支付的可转换债券利息?

问题描述:

计算可转换债券造成的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调整项为什么增加已经支付的可转换债券利息?
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10-15

问题解答:

我来补答
你应该是理解错误了,分子调整项增加的是税后利润中已经减去的可转换债券税后的应计利息,注意一点应计利息和已经支付是两个不同概念,在证券市场上所谓的应计利息是在兑付日前该债券的应计算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息,一般这些利息是要等到兑付日才支付给投资者,已经支付是实际上是每满一定的期限在兑付日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息,建议你看清楚书上写的内容吧,应该指的是应计利息,并不是已经支付.
对于分子调整项需要增加税后利润中已经减去的可转换债券税后的应计利息主要原因是在于可转债在转股时只对债券面值按转股价格来计算转股数量的,对于当期应计未支付给投资者的应计利息不予支付,且利息部分也并不会计算能转多少股的数量.
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一般是假设全部转股为前提进行计算的,对于这些预期要转股的债券所产生的利息由于不用支付,故此能增加税前利润,最终导致再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要加上税后应计利息.
再问: 书上没有明确写,但是例题中出现了三年期可转债满一年可选择转股份,2013年1月1日发行,每年12月31日是付息期,在2013年年末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调增这一年利息。我对时点把握有点疑问,转换期既然是一年后,2013年利息还是该支付的。求教…谢谢!
再答: 可以百分之一百告诉你这道题的出题者出错了,这种例题出错并不是第一次,极有可能是曾经有人出了这个例题错了,后来的一些不明就理的人又按错的继续使用传播,就好像传染病一样,你错我又错。 下面是相关的解释如下:原因是转股时间是在发行后的一年,那时应当先支付第一年的利息,原因是债券已经满一年就必须支付一年的利息,转股时间却在一年后,故此这部分的利息不应该考虑在稀释每股收益所增加的净利润里面的。但现实的情况是一般是可转债自发行日起满六个月后就可以开始转股,故此答案的计算方法在现实情况中是可以适用的。 (注:适用的时间点是发行日并不能是1月1日,原因是一般付息前该债券必须提前发付息公告,说明债券付息,债券发行日是1月1日,那么债券的债权登记日一般是每年的12月31日,如遇上节假日向前推,要转股的肯定会在债权登记日收盘前转股,没转股的就会直接收取利息,既然这些因素都确定了,就不存在调增利息的问题,原因是这些调增的利息是要基于假设全部转股情况下才能实现的。)
再问: 谢谢!!!
 
 
展开全文阅读
剩余:2000
也许感兴趣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