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汉武帝强化监察制度,谈谈我党在建设中提出的反腐倡廉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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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汉武帝强化监察制度,谈谈我党在建设中提出的反腐倡廉的重大意义
同上,
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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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补答
西汉初年采取的与民休息的政策,使人民在秦王朝的暴政之后得到了喘息的机会,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但是,与此同时,西汉政府采取“清静无为”的政治方针,放任贵族、地主、官僚、商人横行乡里,兼并掠夺,使地主豪强的势力不断增长.他们无视朝廷法律,扰乱地方吏治,已发展到“二千石莫能制”的地步.地方豪强的横行不法,同样是对西汉皇权的一种威胁.汉武帝元鼎五年(公元前儿2年)以前,地方诸侯王的势力还没有最后翦除,西汉中央需要集中力量解除这一最大威胁,因而无力顾及吏治的腐败和地方豪强的横行.但是,元鼎五年诸侯王的叛乱势力基本被翦除以后,吏治的腐败和地方豪强的横行不法便成为两个突出的急待解决的问题,摆在西汉统治者面前.此后,西汉中期的几个皇帝——武帝、昭帝和宣帝,特别是汉武帝,对这一问题相当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汉武帝元封元年,鉴于惠帝在各郡设嚣的监察御史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实际上已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遂下诏予以撤销,而是用更有效的刺史制度代替它.汉武帝把全国分了13部(部习惯上也称州),也即13个监察区,它们是:交趾、朔方、冀、幽、并、兖、徐、青、扬、荆、豫、益、凉.这13部是纯粹的监察区,每部各监若干郡国,中央设13名刺史为监察官,各负责一部的监察事务.刺史在部内有常设的官府,其职掌为“周行郡国,省察治政,黜陟能否,断理冤狱”,因而只掌监察,不兼它职.刺史的监察对象一为地方官中的两干石官员,即郡及王国长吏;二为诸侯王:三为地方豪强,主要是防止他们横行不法,欺压乡民,扰乱地方安宁.刺史除日常在府内接受对部内官吏、豪强的检举揭发并据此上奏弹劾外,还须于每年秋分之际,率领属员“行部”,即巡察部内诸郡国,实际考察其治内状况,通讨接触下级官吏和民众,了解郡国守相在处理政务、清正廉洁、除暴安良等方面的情况,并将这些情况上奏朝廷以定升黜.这使任刺史者既能代表中央有效地行使监察职任,又“咸劝功乐进”,对强化监察是十分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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