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谢谢!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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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1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公司发出如下要约:Jw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为12月30日.
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C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更高报价的要约,于是A公司于12月15日向香港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C公司签约,并发出货物.
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B公司的承诺,并已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后因A公司未履约,香港B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同时,C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付款.
【Question】
1、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3、A公司对C公司拒付货款行为可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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