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否可以放松计划生育?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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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否可以放松计划生育?说明理由
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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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补答
计划生育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但计划生育一味的只控制人口数量,忽略世代更替,造成国家严重的老龄化,未富先老的格局.到21世纪初,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调整.由于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已经到达适婚年龄,在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较发达的城市,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 计划生育
1、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而言,计划生育就是在全国或整个地区范围内,对人口发展 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的增长同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对一个汉族家庭或一对汉族育龄夫妇而言,则是有计划的安排生育子女. 2、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计划生育对人口的出生增长实行计划调节和控制,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①一个家庭或一对育龄夫妇有计划地安排生育孩子的时间和数目,以适应家庭和社会的需要; ②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如国家或地区)有计划地安排人口出生的数量和确定生育对象,即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发展同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 实行计划生育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物质资料生产与人类自身再生产应该相适应 计划生育
的原理,结合当时我国国情而制定的决策.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中国政府开始大力推行计划生育;1978年以后计划生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同时《婚姻法》也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生育政策: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为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五)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六)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计划生育执行过程中的错误政策 少数民族增长快于汉族,从1953年占全国人口6.1%,到1990的8.04%,2000年的8.41%,2005年9.44% 2 计划生育宣传广告
[1]005年全国抽样普查中,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增加2355万人,增长了2.03%;少数民族增加了1690万人,增长了15.88%.少数民族增长速度为汉族7倍以上.由于汉族人口占中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因此汉族也是受计划生育政策影响最大的.因此,有人认为这有背于《宪法》中各民族平等的原则,并担心中国的民族人口比例的变更,会导致中国这个多民族国家内部出现不稳定的因素. 目前,我国在城市中普遍实施一胎政策,使得很多人将国家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认识上等同于一胎政策.其实,一胎政策只是特定时间段实施的短期政策,如果国家始终保持一胎政策,会造成国家人口在未来急剧减少,影响中国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人口结构的剧变,会形成老龄化高峰,严重影响国家未来的发展.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已经施行了30多年,也经历过修改和完善,虽然作出过巨大的贡献,但有舆论认为,国家应当而且必须在适当的时候,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实施规定做出及时的调整,以改进其与社会发展不完全适应的地方,比如放开二胎生育等.否则,计划生育就不能完全取得预期的成果,给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如何使得这个基本国策更加的合理、更加的适应社会正常发展的要求,是关乎中国未来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又一重大命题.
因此,单纯的说是否可以放松计划生育是不完整的说法.只能说计划生育是国策,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调整.应该根据国情的变化作出不同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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