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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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
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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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补答
民主、法制,通常被人们并举为二事.很多宣传性的口号、标语反映了这一点,诸如:“发扬民主,加强法制”,“法制是民主的保障”,“民主与法制相辅相成”,“讲民主也要讲法制”,“不能脱离法制讲民主”……
这些说法,听着听着,你会觉得有许多言外之意.似乎是:民主是一回事,法制又是一回事.民主是对自己人的,法制是用来对付一切威胁人民民主的因素的,它是民主的保护神.法制保障民主的途径不外是:一方面是“专政的铁拳”打击各种敌人,一方面对人民规定各种界限或尺度以防滥用民主.
这似乎一直视为“天经地义”的正确观念,其实大可商榷.从这一观念中,我们看不到对民主的正确理解,看到的只是对民主精神的陌生、隔膜及对现代法制的生疏.甚至看到的只是旧时“礼以待君子,刑以威小人”、“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德主刑辅、礼刑结合”的影子.
现代意义上,特别是社会主义的法制或法治,与民主本为一物.可以说,民主与法制是灵魂和肉体的关系;前者是灵魂,后者是载体.没有民主,法制便是“行尸走肉”;没有法制,民主便是“孤魂野鬼”,无处附着,名有实无.
民主是法制的灵魂,没有脱离法制而独存的民主.即便有,那也不能算真正的民主.法制是民主的载体,或曰体现、实现、寄托.只有良好的法制才能使民主变成事实.使民主变成现实的法制,可以视为民主的保障,但又不仅仅是保障.即便仅就“保障”而言,也绝不仅仅是防范敌人、规定限度而已.我认为法制是这样地承载、实现和保障民主的:第一,它明确宣示人民作为国家主人应该享有的具体权利;第二,它明确宣示人民作为主人应承担的具体义务;第三,它规定了人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正当途径、程序;第四,它特别规定了防止政府和官吏剥夺人民正当权利的程序、途径(包括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的措施和机制);第五,它明确规定了对滥用权力、逃避义务、故意侵害他人权利者的惩罚及惩罚的程序.离开了此五者(特别是前四者),就无所谓社会主义法制,亦无所谓法治.
总之,我们不要脱离法制的空洞民主,也不要没有民主灵魂的法制.弘扬现行法制中的民主之魂乃是当务之急.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法制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课题.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经验教训看,民主制度上的缺陷,民主制度在一段时间里不能充分有效地实施.“文化大革命”严重侵犯人民民主权利,都与法制观念淡薄、法制不够完善和法制遭到践踏有直接关系.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民主与法制的重要性.1980年,他指出“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
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
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制定:1986年,邓小平同志强调“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运用与发展了小平同志的上述思想.1996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条基本方针.1997年,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
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并且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1999年宪法修正案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由“法制”改为“法治”,一字之差,意义重大.它表明,必须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而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有了根本的保障.这对于团结和动员全国人民,实现中国社会跨世纪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依法治国成为治国方略.
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据统计,截止到今年4月底,除宪法和3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292个法律,通过了121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920个行政法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800多个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定权限制定了17000多个规章.
二、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国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
社会主义民主作为国家制度,核心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这和社会主义法制在本质上有共同性,是完全一致的.有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就有什么样的法律.不论是从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广义上理解,还是从严格依法办事的狭义上理解,都是如此.作为实现人民民主专政工具的社会主义法制,必然会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和基本内容.广大人民群众只有通过法律的手段把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制度化、法律化,才能使人民民主具有现实性和不可抗拒的力量.不论是在革命战争时期根据地政权的建设中,还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体现无产阶级和革命人民意志的法律对巩固革命政权.实现人民民主都起了巨大的作用.
在我国民主政治的建设上,邓小平同志一贯强调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原则,要同资本主义的民主严格区别开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实践说明,中国共产党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正确地运用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创造性地解决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找到了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道路经过40年来正反两方面的检验,这些理论和实践有效地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形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特色.
社会主义民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并为之服务的.社会主义越发达,社会主义民主也越发达.在未来时期里,中国的四化建设将更加蓬勃发展,这时就更需要一种有效管理国家的形式,必须实行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在这过程中,每个国家,每个地区民主的发展状况及其特点各不相同的.我国要建设有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实现四个现代化.则必须对民主建设更具有实质性的加强巩固.所谓要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一是指巩固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二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和健全各种完善的民主制度,实现高度的民主生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
所以“只有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才能使各项事业的发展符合人民的意志、利益和需要.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
总而言之,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是相互依存的.二者中,社会主义民主处于主要的地位,对法制起着决定性作用.这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赖以产生、发展和完善的前提和基础.这是因为:第一、只有当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争得民主之后,才有可能产生社会主义法制.第二、只有充分民扬民主才能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第三、只有通过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法制才能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第四、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法制才能不断发展.综上所述,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发展、完善和作用的发挥,都受到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过程和建设程度的影响和制约.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也就没社会主义法制.
虽然社会主义法制对于社会主义来说处于从属地位,但是社会主义法制绝不是消极被动的.因为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取得了革命成功,争得了统治地位,只是为实现他们当家作主、行使民主权力提供了可能.但是这种可能要转变为现实,仍然需要具备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他们所确立的反映本阶级利益的民主原则和民主权利必须得到全社会的实际承认;二是这种民主原则和民主权利的贯彻落实必须有强有力的保障.这些条件只有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法制正是这两个条件的物质承担者.这是法制阶级属性所决定的.因此可以说,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表现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它对于确立社会主义民主,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制是对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是在摧毁旧的剥削阶级法制以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人民群众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经验,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社会主义法制充分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保护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保护社会生产力,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调查研究,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立法、执法结合起来.社会主义法制的这些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如果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人民的民主权利就得不到法律保障,各种侵犯人民民主权利,损害人民利益的坏人坏事,就受不到应有的约束和制裁,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就将成为一句空话.我们从理论上弄清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共同性,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以后,还应认识到,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实践中,只有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其成为稳定的政治制度,才能得到更可靠的保障.
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化,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溶为一体,把民主的原则和权利用完备的国家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把民主的内容、形式、程序等纳入法制的轨道,变成稳定的政治制度.
总之,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只有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才能建立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民主才能得到体现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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