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的理解?

问题描述:

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的理解?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低于8小时,并且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用人单位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那么如果有一个企业的工作时间是这样规定的:周一到周5工作时间是8小时,周六3个小时.那么这三个小时算不算加班?因为貌似都没有违法上面的规定啊,并且很多企业都是大小休的!
大家怎么理解这两条规定的?
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12-12

问题解答:

我来补答
1、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
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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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1995年4月22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发布后,一些地区和部门询问有关问题,经研究,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做出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转告我部.
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一、问: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后,企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
答: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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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法
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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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看看就能理解了,仅供参考
再问: 那到底是44小时还是不超过40小时啊,因为昨天问过很多HR,意见都是不一致的啊。有的则认为周六那三个小时算作周末加班,应该付200%的工资,但是又有很多企业实行的是大小休的工作制啊。并且很多HR还认为周六上班的工资是算在基本工资里面去了啊!
再答: 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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