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证据主要有几类?它们各自的含义及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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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证据主要有几类?它们各自的含义及特点是什么?
1个回答 分类:政治 2014-11-01

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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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书证: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书证从形式上来讲取决于它所采用的书面形式,从内容上而言取决于它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涵与案情具有关联性,因此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特点为:第一,书证是用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第二,书证的思想内容 书证是通过文字、符号或者图画等表达的.交通事故中的各种医疗收费票据、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属于书证.
  (二)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三)视听资料: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
  特点:1.视听资料表现为含有一定科技含量的载体;
  2.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
  3.具有动态直观性;
  4.对视听资料的收集和审查都需要依赖科学技术.
  (四)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因为各种诉讼案件都是社会上发生的,案件一经发生,往往就会被人所感知,因此借据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国民事诉讼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
  (五)当事人的陈述:是诉讼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在广义上,当事人陈述还包括当事人关于诉讼请求的陈述,关于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的陈述,关于案件性质和法律问题的陈述.
  特点:(1)当事人最了解案件事实,因而当事人可能具有最令人意想不到的效果;
  (2)当事人一般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事人陈述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倾向性;
  (3)当事人陈述的复杂性,体现在当事人陈述的不同内容和不同功能上;
  (4)当事人陈述的调查方法,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略有不同.前者采用独立的调查方法;而后者则采用和调查证人一样的调查方法.
  (六)鉴定结论:证据的一种.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进行这种鉴定活动的人,称为鉴定人.鉴定人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称为鉴定结论.有的国家称为鉴定意见.
  特点: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的一种.鉴定结论不同于证人证言 等人证,因为鉴定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情况,鉴定结论是 表述判断意见而不是陈述事实情况,证据的 鉴定结论产生所依据的是科学技 术方法而不是对有关情况的回忆.
  (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证据形式与民事诉讼证据形式唯一不同的证据形式.现场笔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当场处罚或其他紧急处理时,对有关事项当场所作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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