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论述题:试述你对人治、德治、法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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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论述题:试述你对人治、德治、法治的理解
1个回答 分类:历史 201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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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补答
论人治与法治、德治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有了长足发展,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进入二十一世纪,提出了以德治国的重要治国方略,党的十七大前后又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从最初提出“法制”理论到现在已经三十多年了.但法治、德治、人治的相互关系及其理论研究中,不少问题仍处在争论阶段,甚至舆论宣传上有很多错误导向和负面评价.法治、德治、人治的相互关系究竟是怎样,很有必要进一步探讨.
一、法治、德治、人治的概念
现在对法治的普遍解释是:“‘法治’作为民主政治制度的体现,其含义与法制是一致的,两者是同义词——即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具体地说,这个意义上的法制不是表明一般的法律存在状态,而是表明法律以什么样的状态存在,……核心是依法办事.”
实际上二者是有区别的.文革结束,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先提出“法制”,其含义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十几年以后再次提出“法治”,其含义依法治理国家,通常字面理解也是如此.可见,法制侧重于制度,法治侧重于治理;法制侧重于状态,法治侧重于过程;法制侧重于静态,法治侧重于动态.
相对法治而言,德治的概念,可以说有不少争论和分歧.德治的“德”,不仅仅指道德范畴,它还应包括:风俗、习惯、信仰、伦常、礼貌、道德、信义等等广义含义.因为,人类行为学的角度看,人类控制自己行为的方法可以分为两个大的层面:其一是自我控制,其二是社会群体的控制.我们应该理解为这里所指的“自我控制”就是德治.其主要办法称为“修养”.包括:自学、自省、自律等方面.
人治是指人们按照共同意志治理社会的目标与过程.而现在对“人治”的定义和解释完全是南辕北辙.据说,提出“人治”最早的是亚里士多德.他认为君主专制或寡头政治就是人治;民主政治视为法治.历史上的君主专制也好,寡头政治也罢,他们的人治都是通过法治与德治来实现的.当法治与德治失去度,丧失平衡时就会出现极端——暴政、专制.以法治过度为特征的极端,表现为专制工具——即军队、警察权力过大,消灭肉体盛行;以德治过度为特征的极端,表现为迷信、崇拜、愚昧盛行,消灭人的个性与人格.所以,给人治正名,赋予它准确的概念,摆正人治与法治、德治三者的关系是必然趋势,其时机也不会太远.
二、法治、德治、人治的历史沿革
法治与德治的概念都具有悠久的历史,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法律文化中,其理解和解释有所不同.应该说,德治先于法治,德治重于法治;法治是德治的升华,法治的出现是随着生产力发展而形成的必然产物.现在好多学者以中国历史上的法家与儒家来截然划分法治与德治是不恰当的.实际上法家与儒家的理论中都渗透着法治与德治的概念.如:孔子提倡的“克己复礼”,其“礼”既含有道德、礼节,也含有法律、制度.“孔子谓季氏:‘八佾舞于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其中的“孰不可忍”的不是礼节,而是破坏了周朝等级制度——即突破了现在的省区级、厅级、处级干部不同的分房、乘车等福利待遇标准,是属腐败行为.同样,法家主张“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执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这都证明,德与法,德治与法治之间的历来紧密不可分离关系.没有道德基础,无从谈起法,法没有道德内涵也不会被社会所接受.
中国古代对法律条文有过“律”、“刑”等称呼.从甲骨文到金文都能找到“律”、“刑”的字迹.出现法律条文必然就相应地产生法治.“以法治国”的主张是两千多年前战国时期的韩非提出来的.然而,比法治、德治更悠久历史的就是人治.中国的历史贯穿着君子治国,贤达治理社稷的故事.每个历史时期,每个重大事件都有它的代表人物.朝代的更替从来不是法律欠缺所导致,而是很好的法律,却人治的原因丧失其执行,道德被沦丧,从而又出现新的明君实行新的人治,达到大治.中国战国是动荡纷争的年代.七国之间势力相差无几,法律制度、道德、环境也大同小异.所以,相持了二百多年.公元前356年,秦孝公任用商鞅.商鞅主张实行变法,不顾利益集团的反对和抵制,推行一系列改革措施,奠定了秦国富强的基础,最后统一了七国.类似的例子比比皆是.从文武之道到贞观之治,从乾隆盛世到改革开放无不都是人治的具体体现.再好的法律也由人来实施,再严明的制度也因人治的原因,其过程、其结果出现差异.而且这种差异,再细致的督察、复查都认可.这就是人治对法治、德治的绝对主导地位.不管儒家还是法家,其主张和说教都是人治,只不过人治的前提下法治与德治的度量、强调上有所倾斜而已.
三、人治与法治、德治的相互关系
法治与德治的相互关系及其共同点、区别,各学者的看法基本相同.而对人治与法治、德治之间的关系却有着本末倒置的宣传.
众所周知,从古到今,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离不开人治.毋庸质疑,历史一直是“以长官意志来治理国家”的.但这个“长官”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第一、他必然代表着一定的利益集团,并得到他们的支持;第二、他必须具备一定的势力、权力;第三、必须具有适应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人文环境条件.当具备了这些条件,这个“长官”意志就会变成了一定数量的“民众”意志,产生治理国家、改造自然、社会、人文环境的巨大力量.这就是伟人在历史上所起的作用.这与历史是由人民群众创造的观点没有任何冲突.推动历史的力量是人民群众,而形成这个力量的组织者是一个个“伟人”、“长官”.这些“伟人”、“长官”为了民众的意志,压抑他私人的意志、欲望,顺应民意,才成为人治.可见,人治不是个体人的意志和权力,而是民意治理社会的希望目标与过程.
社会是人类社会,治理社会必然由人类治理——即人治.人类治理社会必然采用一定的方式、一定的手段.法治与德治就是人治的两个轮子.
实际上,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否定过人治,现在仍然没有否定人治的存在.《论语》、《孟子》等中国古代经典名著的中心思想就是人治理论.因而有“半部《论语》治天下”之说.“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人才理论”、“以人为本”思想都是强调人的决定性作用.这里所指的“干部”和“人才”不是指个体,而是赋予了“政治路线”、“以人为本”等民意内涵的人.就是这种内涵的人的行为构成了人治.
人治与法治、德治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没有人治,法治和德治无从谈起;没有法治和德治,人治也无法实施.它们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缺一不可,更不能偏废.其中,人治起主导作用,制定、实施法律、道德中起决定性作用;而法治与德治又起反作用,制约着人治.人治代表着整体意志,一旦违背整体意志,法治和德治就起制约作用,其行为和作法遭到社会舆论的反对、指责、惩罚、唾弃.
人治与法治、德治也有着本质区别:
第一、人治与法治、德治的层面不一样.人治是治理社会的目标与过程;而法治、德治是治理社会目标与过程中的手段和方式.其中,法治主张强制性、惩罚性,而德治强调良心、诚信、自觉、自律;法治注重结果,而德治注重意图.
第二、范畴不一样.“人治”是治理全过程;“法治”、“德治”是局部过程.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法治仅限于法律所规定或禁止的范围;德治不仅包括法律规定的部分内容,还包含更宽领域.比如:过失罪属法治范畴,但不是德治范畴;强奸罪既是法治范畴,也是德治范畴;尊老爱幼是德治范畴,如果不涉及虐待就不属法律范畴.
第三、对象不一样.人治是针对社会整体的,而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为了统治阶级的利益,统治者随时可以制定或修改法律条文,指向人治目标.法治是因人而制,它的治理指向是法律条文.法律没有禁止的可视为不犯法.德治是因事而成,其目标指向是社会现象,是较长时间、特定环境中自然形成的行为约束力.所以,它比法制更具有稳定性,改变或调整也需要较长时间,需要教育、开导、接受等过程.
第四、途径不一样.人治是经过法治、德治来实现其治理目的;而法治是通过典籍明订规则、强制手段达到其治理目的;德治则是非典籍明订规则、“自我控制”方式达到自治自理目的的.
四、提出和更正人治概念的意义和作用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的实践证明,我国的治理方针是正确的,必须沿着这条路线继续走下去才会有更光明的前景.那么,这个伟大成就是怎么取得的呢?它与人治、法治、德治有没有关系、有什么样的关系呢?对待这类问题,理论和舆论界的提法、宣传不仅有很大差别,而且有些相互矛盾,出现不能自圆其说的现象.所以,很有探讨的必要和空间.
(一)人治是人们按照共同意志治理社会的目标与过程.那么,人治与“统治”、“执政”有什么区别呢?
实际上“统治”、“执政”和“人治”之间也有区别.现在的好多文章和教材中我们都会看到“社会主义的法治与资本主义的法治有本质区别”、“社会主义的德治与封建旧社会的德治有本质区别”……等等很多“本质区别”.任何事物、事情之间如果有了本质区别,那它们之间就没有共同点,没有一致的地方可言.
“统治”通常指,凭借专制力量控制、管理国家行为.从这个概念看,它侧重于阶级理论.阶级理论的角度看,可以认为,封建旧社会的国家治理与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有本质区别.“执政”是指管理国家政务.这个概念更侧重于意识形态.意识形态的角度看,也可以认为资本主义的国家治理理念与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理念有着本质区别.而“人治”则侧重于人类社会的秩序治理.从这个角度看,一个国家的法治、德治,不管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只不过标准有所变异,其本质上都有着传承和一致性.我国现行法律的好多内容条文、所提倡的好多道德内涵都有着几百、几千年的一致性和传承;封建时代形成的制度、条约不仅延续至民国、新中国都得承认,还要承担起责任.从这个角度看,“本质区别论”显然是行不通.同样,意识形态角度看有本质区别的事情,从人类社会的角度看,就具有很多一致性、相互渗透性和互补性.科学、民主、法制、人权等等概念,中国古代历史中都能找到其内涵,但现代意义上的含义和标准都是从西方传入中国的舶来品.至到现在,资本主义制度的治理国家的好多方式、方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可见,不区别理论范畴,很难讲得通相互联系.
(二)更正人治概念有什么意义呢?
现在所指的“人治”概念是相对于法治而言,称君主专制或寡头政治就是人治,民主政治视为法治.可见,这里人治与法治是同一层面上的对立概念.法治离开了人治,会是什么“治”呢?那只能是“神治”.统治阶级为了统治目的,一贯采用夸大宣传法律的“公平性”,过分强调法律的“神圣”,掩盖或模糊法律的阶级性和人对法律的操作影响.法律是约束人类行为的规则;法治是治理人类社会的主张.这个规则和主张只能通过人的干涉来实现其目标,没有其他任何途径.可见,当初提出“人治”,并与法治并提评论,显然是政治宣传的需要,是一种虚伪、矛盾的理论.不更正人治的现有概念,法治无法定位,人与法的关系也无法摆正,在理论和实践中都会带来相互矛盾、含糊不清的局面.
(三)提出和更正人治概念,符合“以人为本”思想,更有助于明确人与法的关系,发挥人在治理社会,管理国家中的作用.法律和法制是静态的,只有注入人的因素才会变为法治,成为动态.而且,人的因素起着不可忽视的主导作用.以上说过,我国接纳“人治”的贬义概念的重要因素之一,是为了纠正“以长官意志来治理国家”行为.实际上,现实中只有存在管理好与坏,先进与落后的差别,而没有离开个人意志、权力的管理过程.法治中不仅离不开伟人、领袖、长官的意志,而且普通人也用公权或私权干涉或影响着法治过程.完全分开二者的这种关系不仅不能,也不可能.谁都清楚,毛泽东的“阶级斗争”理论和邓小平的“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都是二人的社会经历中所形成的思想体系.当然,这种思想体系都具有一定群体的代表性和一定历史、环境条件的适应性.当这个个人思想体系——“个人意志”,注入到法治过程中时,所显现的效果显然不一样了.还有,邓小平根据个人惨痛经历,文革后果断取消了宪法中的“大鸣、大放、大纸报、大辩论”“四大”条文,明确表示“今后不搞政治运动”.其作法是否能达到初衷是另一会事,但“个人意志”影响国家治理这一点上是毋庸质疑的.这种“个人意志”不纯属个体私人意志,而是代表一定群体的民众意志.这种代表一定群体的民众意志相互转换的社会转型现象,从“统治”的角度,可称为“改朝换代”;从“执政”的角度,可称为“更替政权”;而“人治”的角度,只是人治目标和所施方式、过程的重大变更或选择而已.可见在国家治理、法律法规中有着伟人、领袖、长官意志的深刻烙印,而且一般人也对法治有着各自范围的影响力.
众所周知,如果一个案件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上播放,对其判决结果带来绝对的倾斜,即便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也会立即出现对应的法律解释条文.我们如果回顾“焦点访谈”所播送的案件也会发现,数十年前宣扬的典型示例,经过时代变迁又回归到原位的现象.现在的好多判案中偏离法律条文,倾斜舆论与时代口号的现象到处可见.近几年的报道中我们常常看到,交通或因工事故伤亡纠纷中,一方是企业或单位,另一方即便是无法律关系的所谓“弱势群体”时判决中明显出现倾斜现象.如:离婚几年的人争夺伤亡人员的补偿金;被铁路撞轧的人得到索赔……等等.这类倾向如果以人道主义角度看是合理的;而法律的严肃性和钢性原则来看显然负面影响大于公平.这无疑是助长“饿鸭饱鸭都呱呱叫”的“闹而优则士”社会风气.那么,如何掌握这个尺度呢?这只有人治的质量所决定的.
(四)人治对现实的作用是什么呢?
协调作用:面对无处不在的人治,我们需要的是不否定、不回避,实事求是的承认和正视它,充分运用人治对法治、德治的主导作用,选择和协调法律、道德,并正确处理好人治与法治、德治的关系.“以人为本”思想就是人治的前提.然而,现在宣传“以人为本”思想时,存在的片面现象是只强调对下,不重视对上;只讲管理者如何对待被管理者的方式和要求,不提倡被管理者如何筛选、监督管理者一面.人治中必须承认伟人、领袖、握有公权的人所起的作用,同样正视普通人、平民百姓对法律、道德的选择和认可、对伟人、领袖、握有公权的人的约束和反作用.专制统治只能通过暴力来推翻、更替;民主执政通过民意、选举来更换执政方式.这都是历史证明的.人类发展的文明趋势选择了后者.我国的国情虽然没有各党派公开竞争选举的作法,但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选举和筛选各级领导层人员的机会.选择意识形态性干部,还是选择开放性干部;选择阶级观点强的干部,还是选择经济务实性干部,其结果是相差甚远的.同样的制度,同样的环境下,不同的领导人其执法、司法效果不一样,做出的政绩也不同,这是常有的事.我们如果承认人治,理解人治的协调、筛选功能,就可以利用它的本质特征加以运用,正确发挥其积极作用.
制约作用:没有民主监督的法制是暴政;没有法制保障的民主是无政府主义.民主监督和法制保障都需要人治来实施.人治就是人的权力的运用.这个“人的权力”,从产生、实施、更换都需要大多数民意为基础,才能运行在正确的轨道上的,否则其后果是相反的.事实证明,个人有了权力,一直会运用到权力的界限为止,这是人的本性.我们承认和理解人治的概念、性质就可以根据其规律驾御个人权力的正常运行.在制约方面,民主制度和舆论监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些年,好多重大案件都是网络上引起众人评论而改变或影响处理结果的例子很多.这无疑是正面的、制约作用.1998年10月铁岭市公安局副局长王立军开车撞人后还动手打人,打掉被撞人的门牙,而后又叫来警察说:“他态度不好,拘了.”就这样被害人被行政拘留了15天.这事最后在舆论的压力下,一年时间的几经周折,将此案移送到沈阳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才最终得到解决.对比之下,十年后的深圳,海事局副局长林嘉祥因酒后失态,口出狂言:“你知道我是谁吗?我是北京交通部派下来的,级别和你们市长一样高.我掐了小孩的脖子又怎么样,你们这些人算个屁呀!敢跟我斗,看我怎么收拾你们!”这件事虽然构不成立案条件,但因大庭广众“酒后吐真言”,引起网民舆论一片哗然.没有过几天,这件事惊动国务院,交通部派专门调查组进行停职调查.类似舆论媒体下才“倒霉”的贪官污吏案件很多.对比以前,动不动就“影响党的形象”、“损坏政府威信”来捂盖子,这无疑是制约人治的一大进步.
与时俱进作用:法律的神圣与公正在于人治的认知,而不在于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是永远也不会完善的,法律条文规定的越详细,其漏洞和操作误差越多,不同地点、不同时间的判决差别会越大.
2006年4月,在广州曾出现过轰动全国的“许霆案件”.他在某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取款时因机器故障,连续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潜逃一年的许霆,2007年5月被警方抓获,以非法侵占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舆论的一片哗然和法律界人士的质疑下,2008年3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判决,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赃款17.3826万元.两次判决,量刑如此天地之差,仅仅是因为“法律条文不完善”的问题吗?完全不是.这就是人治的本质特征,只有人治才是永远的“公平”.这个案件,如果没有人为干涉——即舆论哗然,初审判决就不会改变.2001年云南也发生过类似事件,当事人何鹏至今在监狱中服刑.一样的案件出现不一样的判决是正常的.可见,法律和道德是随着时代变迁的,而且必须变迁.这种变迁的动力在于人治.现在普遍存在的,南方和北方在立案标准上的分歧、内地和边缘地区婚姻问题上的不同实施方式、先实施后修改法律条文等等现象都说明人治具有与时俱进的适应特征.
五、结论
人治是人们按照共同意志治理社会的目标与过程.人治研究的对象是人与法、权力与法制、道德之间的关系.人治具有对法治、德治进行调整、协调的主导作用;法治和德治对人治制约、筛选作用.面对实实在在存在的人治,只要认可了才会产生对策.承认人治,否定和纠正对人治的现有概念、偏见,对舆论宣传、理论研究、实践都有深渊意义.
(一)、对人治理论的探讨直接关系到报刊媒体对人治和法治、德治的定位问题.现实宣传中有很多概念不清,定位不准,自相矛盾的说法.这必然会对人们思想造成混乱.治理国家,整治社会秩序中舆论宣传有着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但它仍有积极作用和负面作用二重性.我国舆论宣传体制中仍遗留着极左思想的余毒,常常以“舆论导向”来左右法律现象仍常出现.理论上确定了定位,舆论宣传上才会如实性报道增多,引起民众和专业人员的关注与评论,弘扬民主风气,加大是非辨别能力.
(二)、人治理论是“以人为本”思想为前提的.探讨这一理论有利于明确人与法的关系、人治与法治、人治与德治关系.在这些关系上理论界好象有意回避之嫌.明明存在权力对法治、德治处处有着直接影响,却含糊其词,拔高法制的“神圣而严肃”地位,宣扬“神治”,贬低人治,无疑是误导.法制如果制定的合理,执行的正确,可以治天下;制定的极端,执行的偏激,还可以乱天下.只要正视人治的存在,才能摆正好关系,充分发挥人的主动作用,分清楚权力与法制界限,使授予的权力到位,既不让它越位,又不让它不作为,从而更进一步调整好人治与法治、德治之间的相互依存和制约关系.
(三)、人治理论更具有现实民主意义.明确了人治与法治、德治之间的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关系,才能在实际操作中辨别和制约社会政治活动中的“包装”、噱头、哗众取宠等政治手腕,筛选出真正民意需求的方案、对策、人选,从而达到民主境界.社会是人类社会,人类的本性所决定,选择社会进步、文明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不同利益集团的各自不同的追求.在这样复杂局面中分清和选择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时,不仅需要长期历史过程中形成的道德、法律标准,更需要选准操纵和影响道德、法律的人治——即代表大多数民意的治理社会的目标、方案.
总之,人治理论有广泛的争论和探讨的空间,很有必要明确其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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