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费用是否可作为加计20%的扣除基数

问题描述:

代收费用是否可作为加计20%的扣除基数
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12-08

问题解答:

我来补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规定,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规定,审核代收费用时,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需要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如果当作代收费用计入房价时,还要审核是否将代收费用计入加计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基数的情形.
 
从上述两个文件来看,代收费用不论是否记入房价向业主收回,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都不能作为开发成本加计20%的扣除基数.这一点在国税发〔2009〕91号文件中更加明确,代收费用无论是否获取收入,其发生额都不能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基数.即代收费用不能记入开发成本,也不能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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