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那个写的“迟到”这遍课文呀?

问题描述:

是那个写的“迟到”这遍课文呀?
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10-13

问题解答:

我来补答
迟到 作者:太阳路 提交日期:2006-8-24 23:02:00 生平两大恨,偏生由不得自己,每每念及此,咬牙切齿.其一就是迟到.迟到,也算是国民一大通病.长这么大,自己迟到的,等待别人迟到的,不计其数.一般而言,迟到分为几种.官方迟到和非官方迟到.所谓官方迟到,是指一方主体为政府机关、行政主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在由上述单位召开的会议、集会、约会、座谈会、研讨会等等诸如此类的聚会中,迟到出现的概率一般超过50%.迟到十分钟是准时的标志,二十分钟已经算是基本准时,迟到半个小时也算正常范围之内.当然,官方迟到的主体一般是大牌,或者捣浆糊的.此处不赘.非官方迟到,又分为非私人迟到和私人迟到.所谓非私人迟到,是指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有关的会议、谈判、沟通、协商、面试、斡旋等.基于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许多国际公司的涉入,一般在涉及到某一外资主体的上述会面中,非私人迟到的概率非常小,且多数迟到时间限制在十分钟以内.盖因在与上述主体的会谈中,都会牵涉到经济利害关系;而且外资或外方的时间概念通常较为强悍之故.而在非涉外的上述会面中,迟到的情况较官方迟到为轻,但亦不容乐观.至于私人迟到,则指私人聚会、饭局、腐败、约会、私人事务的处理等等.无论从质还是量而言,都是最庞大而且最可恨的.根据切身体会,私人迟到的概率在99%以上.少则十分钟半个钟头,多则无法计时——尤为可恨的是在某些情况下,无法对迟到对象任何非议抱怨,不然就是鸡飞蛋打,不欢而散.可恨可恨,腹诽腹诽!近日约一尚在律师队伍中奋斗的仅存硕果讨论案子.讨论对象是其潜在客户.事由可归结到非私人场合.约定时间为上午十点,已过交通拥堵的高峰期.约定地点为离其事务所不超过三公里的办公楼.提前一天再三强调切勿迟到,九点五十在办公楼大堂等.本以为这个法学院的高材生、未来的成功律师必定非常之守时敬业,于是自己还提前十五分钟在办公楼大堂恭候.不料这硕果居然也玩起了非私人迟到!九点五十五分,尚不见人影.电话问候,无应答.短信.十分钟后,回复说马上到,交通拥堵.鬼知道.那条路的拥堵不是一天两天了,但在上午十点钟的情况还是可以用畅通来概括的.尤其在没有任何政府特警封锁、国际会议的前提下.于是推定其尚未出事务所,大恨.一刻钟后,总算赶到.加上电梯因素,总体迟到十五分钟.唉.一声长叹……
 
 
展开全文阅读
剩余:2000
上一页:求补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