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对《国际法》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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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对《国际法》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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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11-01

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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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年的联合国《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简称《条约法公约》)在国际强行法问题上,率先迈出了重大的一步,它是世界上第一个对国际强行法作出若干规定的国际性法律文件.该公约第53条对国际强行法作出如下规定:“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亦即强制规范,下同.——笔者)抵触者无效.就适用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①〕
《条约法公约》第53条适用于条约因与某项既存的国际强行法规范相抵触而无效的情形,而该公约第64条则适用于如下情况:即条约缔结后,因与新产生的国际强行法规范相抵触,使得该条约成为无效而终止.第64条的内容是:“遇有新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产生时,任何现有条约之与该项规律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②〕
以上两项条款是《条约法公约》就国际强行法有关方面所作的主要规定,这一创举将对当代国际法的不断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在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秩序中,国际强行法规范的作用在于保护整个国际社会及其行为规则不受个别协议或行为的损害.从这个意义上讲,《条约法公约》是《国际联盟盟约》、《联合国宪章》以及战后各种多边国际公约所倡导的精神与传统的延续和组成部分.在《条约法公约》中对国际强行法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是国际法的一个新发展,表明世界各国已逐步认识到它们具有某种共同的权益和社会目标这一不可回避的现实;同时也体现了国际社会成员的相互交往正趋向于制度化、法律化,任何一个国际法主体都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而任意践踏公认的国际法准则
也就是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为所谓的《国际法》奠定了基础,影响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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