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七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1(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

问题描述:

《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七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1(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2(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怎么理解,我理解1、2括号里面换一下差不多
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10-27

问题解答:

我来补答
未登记不产生抵押权,买房人没有任何义务对债权人.登记后有抵押权,必须有人还款才能消灭抵押权,债务人、抵押人、买房人还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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