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是谁的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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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是谁的改革措施?
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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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 .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年),长孙无忌、李651高宗永徽二年(公元 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如将原 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 为“情理切害”,并作郑重说明:“旧律云言 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 12情,广思慎罚故也.”最终,奏上新撰律 卷,是为《永徽律》.鉴于当时中央、地 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 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 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 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 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 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 卷奏30年,撰《律疏》1已有成果,历时 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 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 卷,称为《永徽30篇,共12后颁行.计分 律疏》.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 律”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由于疏 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 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以至《旧 唐书·刑法志》说当时的“断狱者,皆引疏分 析之”.疏议的作用至重,学者杨鸿烈在 《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认为,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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