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黄某和张某都是某进出口公司干部,两人同住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黄某到贵州办事处工作一年.黄某临行时,将自己的

问题描述:

1、黄某和张某都是某进出口公司干部,两人同住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黄某到贵州办事处工作一年.黄某临行时,将自己的一台36厘米的国产彩色电视机委托给张某和使用.3个月后,黄某给张某写信,说自己在贵州又买了一台日本产51厘米的彩电,家中的那一台可以以适当的价格卖掉.梁某得知此消息后,找到张某,表示想买下这台彩电,但又不愿意多出钱.梁某对张某说,你可以给黄某写封信,告诉他彩电的显像管出了问题,图像不清,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张某考虑到自己和梁某的关系不错,就按照梁某的意思给黄某写了信.黄某回信说,如果真是显像管出了问题,可以降低价格卖掉.于是张某就以600元的低价格卖给了梁某.黄某从贵州回来后,知道了买卖彩电的真相,要求梁某返还彩电.梁某答复说,20天以前已经将彩电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经查,王某买下电视时对以上情况概不知情,而且1000元的价格与市场价相差无几,但在5天前,王某一家邻居代某在看电视时,该电视突然爆炸,炸伤王某及代某,并造成其他财产损失近2000元.又查,该彩电的核心部件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隐患.
请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1) 张某、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其效力如何?
(2) 黄某可以请求张某、梁某承担什么责任?
(3) 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 王某可以向谁请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
(5) 代某可以向谁请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
请问 shuaizun88 2、两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原因
3、答案的原因
4、5问可否再详细叙述一下
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09-22

问题解答:

我来补答
  1.张某和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还第三人利益,其行为无效.具体条文
  详见 我国合同法当中关于无效合同行为的规定.
  2 黄某可以要求张某和梁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原因就在于黄某和张某成立委托合同 (代售彩电),张某和梁某属于受托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 具体条文详见 民法通则与民法通则解释当中关于委托部分.
  3 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有效.因为
  第一,王某不知情 ,属于善意.
  第二,王某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第三,彩电属于动产,应经交付.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
  符合我国物权法关于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定.
  具体条文详见我国物权法当中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
  4 王某可以向梁某请求赔偿,请求原因在于合同违约 违反了买卖合同当中质量瑕疵担保的义务,具体条文详见,合同分则,买卖合同中关于质量瑕疵担保的条款.
  王某也可向厂家请求赔偿,属于产品责任,按侵权处理.详见民法当中特殊侵权 无过错责任 以及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的规定.
  同时对王某的情况构成加害给付,即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王某可以择一行使.具体条文详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5 代某可以向厂家索赔,属于产品责任,按侵权处理.详见产品质量法,也可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也适用民法理论关于特殊侵权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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