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漠拉比法典 反映当时怎样的社会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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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漠拉比法典 反映当时怎样的社会状况?
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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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谟拉比统治时期的古巴比伦是其最鼎盛最辉煌的时期.虽然古巴比伦的辉煌我们在今日已无法目睹,但《汉谟拉比法典》却将古巴比伦的辉煌延续至今.让我们从侧面领略古巴比伦的风采.
《汉谟拉比法典》是目前所知的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它比较全面的反映了古巴比伦的社会状况,体现了古巴比伦人民对公平正义的期盼,同时也是古巴比伦的国王汉谟拉比为向神明展示自己的功绩而撰写的.在法典的引言与咒语部分充斥着“常胜之王”“明哲睿智的君主”“众王之神”“王者之贵胄”“无敌之王”“荣耀者”等词句来标榜自己,来颂扬自己的功绩,说他制定法典是为了在全国发扬正义和公道,消灭邪恶使强不凌弱,并希望后世之王也能遵照执行,并严厉地诅咒了不遵循法典条文的后世之王.
自古至今,不管东方还是西方,人类从来没有停止过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人们希望通过法律追求公平正义,《汉谟拉比法典》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理所当然的反映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法典对租佃、债务、高利贷、婚姻家庭、诉讼程序等方面做了规定,对破坏公平正义,伤害他人的事给与惩罚,以维护人类的公平与正义,巩固现有的统治秩序.
《汉谟拉比法典》展示了古巴比伦社会复杂的政治经济生活情景.从法典中的有关条文、可知,当时社会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制度,全体居民被划分为三个等级,即自由人,平民和奴隶.这三个等级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不同的,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毁败自由人之眼者毁败其己眼”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折断自由人之骨者,折断其己骨”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毁败平民之眼或折断平民之骨者,赔偿银一名那.”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毁败他人奴隶之眼或折断他人奴隶之骨者,半之.”对人造成相同的伤害,但如因不同等级,惩罚不同,赔偿不同,说明《汉谟拉比法典》公然承认不平等的等级制度并竭力维护这种不平等的社会等级制度和奴隶主贵族的利益.
《汉谟拉比法典》还涉及婚姻家庭方面.规定婚姻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否则无效.第一百二十八条“取妻而未缔结契约者为非其妻,可看出在古巴比伦社会婚姻是一种庄重的交易.从法典中可以看出,在古巴比伦婚姻关系为一夫一妻制,只有在极少数和特殊情况下男子方得有第二妻.如第一妻成为永久不治的病人.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男子娶妻后,以妻生病而企图另娶他女者,得娶之;但不得与其在病之妻离婚或有其他不相宜的事情.”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居夫家之妻企图离去犯有浪费罪.毁损其房屋并不顾其夫者应行检举,如其夫曰:“彼已离婚,则应任其听之,无庸以离婚费与之,”如其夫曰:“彼未离婚,则另娶他女,该妇留夫家为奴.”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妻生有子女而后死亡,夫另娶一妇亦生有子女者,父死亡时,子女不应依其母而定其应继分.应各娶其母之妆卤其父家之所有则由诸子女均分之.该条明确规定了第一妻死亡后重行娶妻者的情形.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男子与女祭司结婚,该女祭司以奴予其夫生有子女者.如该男子企图纳妾,不应许可不应纳妾.第一百四十六条,男子与女祭司结婚,该女祭司以女奴予其夫生有子女后,如女奴与女奴与其主妇同列,因其生有子女,主妇不得以之变卖.但得加以束缚,使入奴隶之列.综上看古巴比伦的婚姻关系中是实行一夫一妻制的,但从法典中我们还可以看出这种夫妻关系是不平等的,一般丈夫享有特权,妻子处于从属地位.
从《汉谟拉比法典》中我们还可以看出,古巴比伦社会保留着凭神发誓和神明裁判得宗教迷信成分.第二十条:奴隶自其捕获者之手逃亡时,应以上帝之名,宣誓于奴隶所有人之前,无罪.以凭神发誓来处理案件.第二条:无故以符咒蛊惑他人时,受蛊人应至圣河投入河中受蛊人溺毙圣河中时,加蛊人取其房屋.圣河若以其无辜而不加伤害时,加蛊人处死刑.跳入圣河者,取加蛊人之房屋.以神明裁判来断案,这种判案方法虽然很落后,但毕竟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
《汉谟拉比法典》还保留者同态复仇法的惩罚方式,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毁败自由人之眼者,毁败其己眼.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折断自由人之骨者,折断其己骨,可看出这一点,这种惩罚方式极为原始也极为野蛮.说明古巴比伦社会仍未完全清除野蛮社会的残余.
虽然《汉谟拉比法典》有着诸多得不完善,但它毕竟是那个年代特有得产物,法典的制定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的横行不法,消除了司法混乱,巩固了国家统一.法典强调保护孤寡,限制高利贷,并把债务奴隶得期限缩短为三天,保护了生产力,调整了自由民之间内部关系,安定了社会秩序,减少了纠纷,有利于社会发展.《汉谟拉比法典》是迄今世界上保存下来的一部最古老最完整的早期奴隶制成文法典,在世界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对后世法典也有重大影响,我们要正确看待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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