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的压力表在黄色还能喷吗 喷出去 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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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的压力表在黄色还能喷吗 喷出去 会怎么样?
压力标志在【黄色】区域 喷了会怎么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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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09-27

问题解答:

我来补答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2 引用标准
GB 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3 灭火器的检查
3.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 手提式和推车式 1211 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2.2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3 外观检查发现有 5.1 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4 维修技术要求
4.1 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筒体
4.2.1 维修单位必须按 3.2 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 3.2 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筒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入相应的贮罐内.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 1.5 倍.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 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灭火器
4.2.2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涂漆.
4.2.3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95-03-01 批准 1995-12-01 实施,GA 95-1995.
4.3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4.4 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4.5 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4.6 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7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必须更换,并符合 GB 4402 第 2.2.5 款的规定.
4.8 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9 二氧化碳贮气瓶(以下简称贮气瓶)
4.9.1 贮气瓶必须符合 GB 440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 2.6 条的要求.
4.9.2 贮气瓶从出厂日期算起五年后,以后每隔三年必须按 GB4351 的 3.6.2 款的要求做水压试验.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9.3 没有按 GB 435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的 6.3 条的要求打钢印的贮气瓶必须更换.
4.10 器头
4.10.1 器头不允许存在裂纹、螺纹失效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0.2 塑料器头使用二年后必须与筒体一起做水压试验检查,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10.3 金属器头从出厂之日起,每隔五年必须筒体一起做一次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11 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内剂瓶不得有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2 水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
4.13 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尽可能采用原生产厂生产的.若采用其他厂或自制的零、部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灭火器生产厂的设计要求.
4.14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其充装的灭火剂应符合有关灭火剂的标准要求.
4.15 经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在灭火器的筒身和贮气瓶上分别贴上永久性维修铭牌.
4.15.1 筒身上的铭牌
4.15.1.1 铭牌的位置在灭火器生产厂贴花的背面筒身上.

4.15.1.2 铭牌的尺寸推荐为 70mm×50mm.
4.15.1.3 铭牌的颜色推荐为白底黑字.
4.15.1.4 铭牌应有如下内容:维修单位的名称;维修许可证编号;筒体水压试验压力值 MPa;维修的年、月.
4.15.1.5 每次维修的铭牌不允许相互覆盖.
4.15.2 贮气瓶永久性的维修铭牌(不允许打钢字)上,应标明贮气瓶的充装系数,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5 灭火器的报废
5.1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 筒体按 4.2.1 款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b.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c. 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d. 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灭火剂量大于等于 4 ㎏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e. 筒体严重变形的.
f. 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g.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h.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
i. 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5.2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 年;
b.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 年;
c.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 年;
d.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 年;
e.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 年;
f. 手提式 1211 灭火器——10 年;
g.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 年;
h.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 年;
i.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 年;
j.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 年;
k. 推车式 1211 灭火器——10 年;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 年.
5.3 报废标志应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废”的明显标志,内容如下:
a. “报废”两字,字体最小为 25mm×25mm;
b. 报废年、月;
c. 维修单位名称;
d. 检验员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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