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则为妻奔则妾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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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则为妻奔则妾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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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10-19

问题解答:

我来补答
《礼记.内则》中有:“聘则为妻,奔则为妾.”聘,既婚礼中的纳征.白居易诗歌《井底引银瓶》中也曾提到过“聘则为妻奔是妾”.《井底引银瓶》的序是“止淫奔也”,以一个女子的口吻写成.那女子只是说,私奔以后就会被对方家里看不起,以自身的遭遇警戒年少的女孩子,倒并没有说自己的丈夫看不起她当年的这种行为.
「妻者,齐也,与夫齐体」就是说的这个意思.
在古代法律以及礼教中,妾只不过是丈夫的一个生育后代的工具,所谓「妾者,接也.以贱见接幸也.」她所生育的子女在法律意义上的「嫡母」是丈夫的正妻,对于非她生育的其它的子女她并不具有母亲的地位,更没有家长的地位.相反她是处在家长的权威之下.《仪礼.丧服.子夏传》称「妾之事女君与妇之事舅姑等」,也就是说妾对于妻子要像妻子对待公婆一样的恭顺.
宁为贫妇 不为富妾
后世法律都规定妻如殴伤妾可以减罪二等.相反妾殴妻就要加罪一等.妻要经过正式而烦琐的程序聘娶,所谓「聘则为妻」.娶妾无须正式的程序,可以是陪嫁、随嫁或是买来的女奴.妾母家和夫家的关系是买卖关系,双方并无「合两姓之好」的亲戚关系.
因为来源不同,理论上妾永远不得升到妻的地位.所以才有「宁为贫妇,不为富妾」的俗谚(明末清初小说《欢喜冤家》第五卷引).
以妾为妻在古代一直是当作重大问题来对待的.如《谷梁传.僖公九年》载公元前651年诸侯葵丘之会的盟约就有一条规定「勿以妾为妻」.后世的法律对于以妾为妻都是作为犯罪处理的.清代的法律就明文规定,以妾为妻,丈夫处杖九十,并须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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