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计量经济学中的样本方差的分母为什么是n-1,而不是n呢?
在容量为n的样本中计算方差时为什么相除的分母是n-1,而不是n呢
明明是有n个样本数嘛
求总体方差时就可以是n,怎么到了求样本是就必须要少一个呢
不是一样的原理吗
在容量为n的样本中计算方差时为什么相除的分母是n-1,而不是n呢
明明是有n个样本数嘛
求总体方差时就可以是n,怎么到了求样本是就必须要少一个呢
不是一样的原理吗
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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