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功能发挥的如何?原因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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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功能发挥的如何?原因何在?
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10-25

问题解答:

我来补答
名不正,则言不顺.对于商法学界而言,商法的独立性是首要的问题.,商法只是一般私法中的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所谓特殊,就是不能仅仅从商法规范本身来理解和适用商法,民法作为私法的一般法在商法无特别规定时同样适用,商法之所以具有不同于民法的特殊制度,在于其具有一系列自己所独有的典型特征
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因其中的公法性内容而被诸多学者认为已经公法化通过对商法历史地分析,发现商法自其诞生之日便打上了公法的烙印,公法性内容并非现代商法所独有.公法性内容的作用、地位是从属性的,是为商法服务的.笼统地认为商法已经公法化是不恰当的.商法中的公法性内容,应从实质意义上和形式意义上分别审视,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具有公法性,但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却是私法无疑.
作为民法特别法的商法,正如法国著名学者丹尼斯·特伦曾指出的那样:商法的形成实际上来源于实践,它们的系统化过程不是由于民法学者的传播,而是由于其推行者的努力.人们普遍把商法的发展分为三个时期,即中世纪的商法,近代商法和现代商法,分别对应的商法形式可以大致分为商事法典,以王权名义确认的商人习惯法和商人利益的商事成文法以及以法典形式出现的商事法典.商法强调主体的平等,将盈利视为其宗旨,注重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以保护商主体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其私法性是十分明显的.但是,在商法的历史演进中,尤其是近代商法向现代商法的转化过程中,在商法中出现了一些公法性的规定,如商业登记制度,商业帐簿制度,公司法中的公司组织形态,公司股份转让,以及有关价格、信贷、利息、外贸、投资等领域的监管.这一现象被诸多学者称为商法的公法化.
再问: 嗯,怎么说呢,亲 上面说的这些内容我基本是清楚的,但是与我提的问题貌似不大相关吧?
再答: 答案就在里面 ,每个国家商法的功能发挥并没有发挥到它本来的定义,商法越来越公法化,名不正,则言不顺。对于商法学界而言,商法的独立性是首要的问题。,商法只是一般私法中的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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