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裁判权和租借司法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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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裁判权和租借司法权的区别
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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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裁判权
1842年,鸦片战争失利的中国清朝政府与英国签订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该章程确认英国取得领事裁判权,之后相继有法国、美国、俄国、德国、日本、奥匈帝国、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丹麦、挪威、荷兰、秘鲁、墨西哥、智利、瑞典、瑞士、巴西等国援例于中国享有此法律特权.以上海公共租界适用最广的该权利其意旨为于中国公共租界犯罪的所有非华人于当地犯罪,可不接受中国的法院审判,且不适用中国法律.而领事裁判权的审判、检察或警察权力,皆归属于外国派来的领事官或外交官.
租借司法权
1911年10月,中华民国酝酿成立,上海道与上海公廨所属中国清朝会审官员、属员等,均弃职远走.同年11月10日上海租界各国领事团趁清朝政府势力退出上海之际擅自接管公廨,且擅自聘任华人为中方会审官.至此,除刑期五年以上的所有案件均由洋员陪会审,由公廨判决,并不许上诉.
1926年,北洋政府中国上海地方政府首长江苏督军孙传芳为改善西方国家干预司法情势,特派淞沪商务总办等官员与上海各国领事于5月21日举行会议,讨论改组上海公廨问题.经协商后,同年8月31日签订《收回上海会审公廨暂行章程》,并与包含英、美、法、荷、挪威、巴西等九国换文订约.而1927年1月1日实施的该这个章程,会审公廨改制为上海临时法院.
上海临时法院的成立宗旨与组织简略约有:
临时法院院长及推事改由江苏省政府任命,但须通知九国领事团
扩充外国领事劝审范围,并许会同出庭
自行制定诉讼法,不适用中国诉讼法
法院书记官长须由领袖领事推荐
法院领事出席案件,均许可非中国籍律师出庭
扩充管辖权到黄浦港和越界筑路地区
上海临时法院的设立虽裁撤租界内的西方国家所属法院,让法院组织归属于中国地方政府,也恢复了中国于形式上的租界司法权,但是中国政府于上海临时法院的实际司法权力相较于先前的上海会审公廨来说,并无太多增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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