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A公司于8月10日向荷兰B公司发盘:“可供花生油5000公吨,CIF鹿特丹695美元”,该发盘于8月14日送达B公司

问题描述:

中国A公司于8月10日向荷兰B公司发盘:“可供花生油5000公吨,CIF鹿特丹695美元”,该发盘于8月14日送达B公司.8月13日A公司收到B公司来电:“欲向你方购买5000公吨花生油,CIF鹿特丹695美元.”问A、B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10-13

问题解答:

我来补答
不成立,发盘要传到收盘人开始生效,A公司的发盘于14号送达B公司,13号A公司收到B公司来电时发盘还没生效,所以合同部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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