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关于“善意取得”的题,有点不理解

问题描述:

一道关于“善意取得”的题,有点不理解
2011年2月,甲在动物园游玩时,由于自己管理不善,将佩戴的手表丢失.该手表被动物园的管理人员拾得后交给了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因甲未能在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
  内前去认领.该行政管理部门即依照有关规定将手表交给代售店拍卖.乙以800元价款拍得
 该手表.2012年,乙在火车站买票时手表被丙盗走.丙将手表以700元卖给了丁.2013年,丙被公安机关抓获,供出其在2012年曾偷过手表一块.
经查,该手表的失主是乙.乙根据公安机关的通知前去认领.在偶然情况下,甲认得该手表是自己在动物园丢失的,要求乙返还.而丁认为手表是自己买的,要求拥
有该手表.三方争执不下.均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各自对手表的所有权.
丙同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
  A.有效,二人间的买卖关系符合法律的规定
  B.效力待定,需要得到乙的追认
  C.无效,因为丁非善意取得
  D.无效,因为手表是赃物
我就有点搞不明白了,丁买这手表的价格和原价格基本差不多,可以看作是善意取得,怎么会没有这手表的所有权呢?实在不理解,请说明下
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11-18

问题解答:

我来补答
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如果你在准备司法考试,请记住:遗失物、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依据:我国《物权法》第76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所以,法律明文规定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对于盗赃物,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因此 ,赃物一律不适用.
希望我的解答,能给你提供些许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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