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私自把我们的用工性质改成劳务派遣,我们该怎么办?

问题描述:

用工单位私自把我们的用工性质改成劳务派遣,我们该怎么办?
我在原用工单位工作了5年半,以前签过3次劳动合同,但都是签的一张白纸,没有用工单位名称,一直是原单位领导叫我们签的,现在原单位把我们安排到其下属的另一个公司,现在又重新签的劳动合同,但合同上用工单位已改为中介公司,工作时间为2年,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派遣到这个新公司工作,这样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我们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12-11

问题解答:

我来补答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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