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均田制瓦解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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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均田制瓦解的原因
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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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田以后,百姓不得随意迁徙.贵族和官僚可以通过奴婢和耕牛另外获得土地.地方官吏按官职高低授给数额不等的职分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各8顷,县令、郡丞各6顷,不准买卖,离职时交于继任者.北齐、北周、隋、唐都沿用均田制,具体办法有所变更.北齐男子18岁开始授田.唐代女子不授田,男子授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狭乡减半.永业田、口分田均不得买卖,但迁徙和身死无力营葬者可卖永业田,从狭乡迁往宽乡者可出卖口分田.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使农民摆脱豪强大族的控制成为国家编户齐民,保证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唐中叶以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实行的基础——土地国有被破坏.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实行两税法,均田制被废止.
详情请查考http://baike.baidu.com/view/464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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