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2011关于生命健康权2人格尊严权3隐私权4、受教育权5、财产所有权6消费者的权益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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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2011关于生命健康权2人格尊严权3隐私权4、受教育权5、财产所有权6消费者的权益的案例
中长篇副的 最好加上案例分析 希望大家能尽力相助
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09-20

问题解答:

我来补答
悲哀.
1.生命健康权
南方网讯 运尸工不请自来,高喊着老王(化名)的名字要运尸,结果殡仪馆被老王告上法庭.前日(10日),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对这起罕见的侵权纠纷案一审宣判:判处汉口殡仪馆向老王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老王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前年6月的一天,老王遭此“黑色幽默”后方搞清楚,原来是有人搞恶作剧,给殡仪馆打电话说老王已死,请来运尸.老王后将汉口殡仪馆告上法庭,索赔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500元,同时还索赔精神抚慰金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从主观上讲,汉口殡仪馆根据电话要求,为老王提供殡仪服务是被动的,其无故意侵害老王的意思.但从客观上看,在没有核实老王是否死亡的情况下,殡仪馆便来运尸,显然这一做法不妥,给健在的老王造成了精神伤害,侵犯和损害了他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视频101148A)
3.隐私权
16岁的少女王雪终于向学校讨回了自己的尊严——北京市首例女中学生状告班主任和学校侵犯名誉权案2001年9月尘埃落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去年暑假,邱女士发现女儿近来电话频繁,还有个男孩常在她家楼下徘徊,便找到班主任苏某反映.没想到这却将女儿带入了痛苦的深渊.苏某发现王雪和班里一个男生关系比较密切后,便在课堂上、教研室里多次翻看其书包、日记以及给其他同学的信件,还下令不许同学和她说话.性格活泼的王雪顿时成了“孤家寡人”,同学们远离她,不敢和她说话.王雪在日记里写下:“苏老师经常侮辱我,逼我转学.我一想起这些就害怕,夜里常做噩梦……”由于无法承受完全被孤立的痛苦,王雪于去年6月4日离家出走.4天后,当邱女士接到女儿的电话,在南京找到她时,王雪哭着请求妈妈搬出北京.这场“风波”给原本幸福的家庭蒙上了阴影——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邱女士被迫递交了辞职报告,家里的老人也住进了医院.去年8月1日,王雪将班主任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诉讼的请求很简单,只要求老师的一声道歉.
分析: 班主任苏某在对王雪进行教育管理中,确有翻看其书包、日记等歧视性行为,侵害了她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4.受教育权
李中华1995年本科毕业于我国某著名政法大学法律系,凭着优异的成绩和突出的能力进入了很多人梦寐以求的单位.但是到单位工作后,发现单位虽然待遇不错,但管理混乱,任人唯亲,并不能为其提供施展才华的空间.经过慎重思考决定考研.单位领导也觉得他简直是不可理解,不予同意.于是他在没有单位介绍信和领导同意的情况下,于1999年报考了某著名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但被拒绝报考.原因是教育部规定,有单位的往界生没有单位的介绍信和同意报考的证明不能报考硕士研究生.李中华觉得教育部的规定是违反宪法的,于是到某人民法院针对教育部的规定提起诉讼,但被法院告知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曾批复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宪法不宜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公民无法以违反宪法为由向法院起诉
分析:首先,宪法是不具有可诉性的,也就是你不能因为对方违反宪法中的内容而起诉他.公民受教育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国家就对义务教育做了明确的规定.案中的李华我不知道他是要报考什么类型的研究生,是不是在职研究生?在职的研究生要享受单位的福利当然需要单位的介绍信,就算他想上那种全日制的他一边上研究生一边工作也会对单位工作造成影响.我觉得要上在职的需要单位证明,上全职的需要先和单位解约或者协调.法院对李华的告知正确,我是法官也这么判
5.财产所有权
郭某一日进山打草,遇见一只母牛,郭将其拴住等候牛的主人,但直到天黑也无人找寻,遂将牛牵回家中,悉心照料,半月后仍无人索要,于是郭将之当自己的牛喂养,该牛生小牛一个,后来郭某由于父病重,急需花钱,遂将母牛以市场价卖给本村高某,留下小牛继续喂养,一个月后,邻村刘某寻至郭某,说那头牛是他去年放牛时丢失的,并印证牛身上的印记,要求其返还.
分析:郭某应该归还小牛和母牛所卖的钱,但可以向刘某要求喂养牛的所指出的相关费用
6.消费者的权益
张女士在某百货购买一件纯羊毛大衣,售价1280元.商店标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穿了三天后衣服起满毛球,于是到市质量监督检验:鉴定结果证明羊毛大衣所用原料为100%晴纶,张女士到购买衣服的百货店要求退货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商店营业员回答:当时标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再说店内该柜是出租给个体户的,现在他已破产,租借柜台的费用尚未付清,找不到人,只好自已倒霉.
分析:商店表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当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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