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官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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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官员制度
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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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狮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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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
  中央:
  1.三公三孤
  三公指太师、太傅、太保(正一品)
  国古代朝廷中最尊显的三个官职的合称.周代已有此词,西汉今文经学家以为三公指司马、司徒、司空.古文经学家则以太傅、太师、太保为三公.秦不设三公.西汉初承秦制.从武帝时起,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被称为三公.汉武帝削弱了丞相的权力,大司马权越丞相之上.汉成帝时将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确立起大司马、大司空和丞相鼎足而立的三公制 . 西汉末虽是三公鼎立,但仍以大司马权力最大.新莽时,沿袭了西汉三公制.东汉初仍设三公官,改大司马为太尉,改大司徒、大司空为司徒、司空.三公各自开府置官属.三公中仍以太尉居首位.汉光武帝虽仍设名位显贵的三公官,但实权渐归尚书台.和帝、安帝开始,外戚、宦官更迭专权.外戚窦宪、梁冀等,都拜为大将军,位在三公上.东汉末年,董卓为相国,居三公之上 .建安十三年( 208),曹操罢去三公而又置丞相、御史大夫,且自为丞相,两汉时实行了200年之久的三公制 ,至此遂告终止.曹魏重新恢复三公之制.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三公依然位居极品,且开府置僚佐.但实权则进一步向尚书机构转移.至隋,三公不再开府,僚佐全部撤销,完全变成虚衔或“优崇之位”.宋代以后,往往亦称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但其虚衔性质不变,并渐次演化成加官、赠官.明、清同.
  三孤指少师、少傅,少保(从一品)
  指少师、少傅、少保.此说出于汉代经学家,见许慎《五经异义》(《北堂书钞》卷五十引).《周礼》只有“孤”,无“三孤”之称;以“孤”在“三公”之下,“卿大夫”之上.贾谊《新书》有三公、三少,尚无“三孤”.《汉书·百官公卿表》有三公、三少,并说:“少师、少傅、少保是为孤卿”.伪《古文尚书·周官》有三公、三孤,足证其出于后人伪造.详梅鷟《尚书考异》卷五.称“孤”之意,据杜佑《通典》卷二十,卷“孤,特也,言卑于公,尊于卿.”魏、晋、南北朝以后,三公成尊高的荣称.北周以三公、三孤同时为荣称,唐至明、清沿用.
  另有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从一品);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正二品),这些均为加官,用来表明受官者的功绩与崇高身份,没有实际权利.
  西晋始置.汉、魏东宫师保,只置太子太傅、少傅.晋武帝咸宁中,备六傅之职,加置太师、少师、太保、少保.因避司马师讳,太师缺笔作太帅.南朝不置,北魏复置,以太子太师、太傅、太保为东宫三太,正二品.北齐沿置,称三师,掌师范训导,辅翊皇太子.隋、唐沿置,隋为正二品,唐为从一品,宋太子太师、太傅、太保,作为加官,只授给宰相相官未至仆射者与致仕的枢密使,实非东宫官.辽南面朝官,金海陵王天德四年(1152)起,都有太子三师、太少.元不常置.明初以朝臣兼东宫师傅.成祖后,太子三师、三少只用为兼官、加官、赠官.清同明制.
  2.六部
  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六部各设尚书一人,直接对皇帝负责,尚书之下有左右侍郎(副部长)、郎中(司长)、主事等.
  吏部:负责官吏的管理,考核,升迁等
  户部:有十三个司,分别管理各地的收支与报销
  礼部:主管国家凶吉大典,教育与考试,招待外宾,宴劳功臣等
  兵部:管理天下军政(军令由五军都督府管理)
  刑部:管理天下刑名
  工部:管理建筑、后勤、水利、制造等.
  明代中枢六部初置于洪武元年,各部设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隶中书省统辖,分理国家诸事,其职至重.《昭代典则》说:
  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八月丁丑,始置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设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主事,仍隶中书省.帝(太祖)召六部尚书入见奉天殿,谕曰:“朕肇基江左,军务方殷,官制未备.今以卿等分任六部.国家之事,总之者中书,分理者六部,至为要职.凡诸政务,宜悉心经理,或有乖违,患及天下,不可不慎.
  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定六部具体职掌,并於岁终进行考绩,分其优劣,以行黜陟.六部官员相对稳定,不得轻易调动,凡有劳绩者,则在本部升用.自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罢中书省后,即升六部品秩:尚书为正二品(建文中曾一度提为正一品,永乐时复旧),侍郎正三品,郎中正五品,员外郎从五品,主事正六品.
  六部尚书、侍郎都是堂官,由皇帝直接领导,其中吏部尤为重要,因为官吏的除授都必须经过吏部.明朝的首任吏部尚书为滕毅,樊鲁璞、汪河分任左、右侍郎.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吏部分三个属部,即总部,司勋部,考功部;十三年(公元1380年),增司封.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总部为选部.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定文选、验封、稽勋、考功四个清吏司.每司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各一人.
  首任户部尚书为杨思义.刘诚、杭琪分任左、右侍郎.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户部分设五科,即一科、二科、三科、四科、总科.每科设郎中、员外郎各2人,主事5人.十三年(公元1380年),分四个属部,即总部、度支部、金部、仓部.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总部为民部,次年,又分四部为河南、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十二部,每部仍分民、度、金、仓四科.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十二部为十二清吏司,各设郎中1人,员外郎1人,主事2人.永乐元年(公元1403年),改北平司为北京司.永乐十八年(公元1420年).废北京司,设云南、贵州、交阯三个清吏司,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罢交阯司,定为十三司.户部十三司,自明孝宗弘治以来,以公署不大,只留郎中1人治事.员外郎、主事只能在授官之日出席而已,实际都只挂名.郎中一人无法管事,只好委任基层吏胥,以致弊端百出.至神宗万历时,王国光任户部尚书,始令每司吏员尽入署治事,司中职业才得修举.户部另有一些直辖机构,如宝钞提举司、印钞局、广盈库、军储仓等.
  礼部首任尚书为钱用壬、侍郎为世家宝.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分四属部,即总部、祠部、膳部、主客部.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定每属部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各1人.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总部为仪部.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为仪制、祠祭、精膳、主客四个清吏司,另辖铸印局,局设大使1人,副使2人.
  兵部的首任尚书为陈亮,侍郎为朱珍.洪武六年,分三个属部,即总部、驾部、职方部.洪武十三年再增库部,二十二年改总部为司马部.二十九年改为武选、职方、车驾、武库四司.每司设郎中、员外郎各1人,主事2人.另辖会同馆,大通关等机构,各设大使和副使.
  刑部的首任尚书为周桢,侍郎为盛元辅,张仁.明太祖即位初期,用法太严,周桢任尚书时,始定律令,使吏士有法循守.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刑部分为四个属部,即总部、比部、都官部、司门部.八年(公元1375年),增设四科,分属于四部.部设郎中、员外郎各1人.总部、比部主事各4人,都官,司门主事各2人.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总部为宪部,二十三年,分四部为河南、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十二部.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为十二清吏司,设郎中、员外郎各1人,主事2人,永乐十八年(公元1420年)除北平司,增置云南、贵州、交阯三司.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革交阯司,遂定为十三个清吏司.
  工部的首任尚书为单安仁,侍郎为张允文和杨翼.洪武六年,分四个属部,即总部、虞部、水部、屯田部.八年增立四科.十三年,以屯田部为屯部.二十二年,改总部为营部.二十九年,定为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个清吏司.设郎中、员外郎、立事各1人,另辖宝源局、军器局等.
  永乐十九年(公元1421年),明成祖迁都北京,改南京为留都.南京除了没有皇帝之外,其他各种官僚机构的设置完全和北京一样.南京所设立之六部称“南六部”,虽同有一套职官,但多安置闲散退休或被排斥的官员,其职权远不如北京六部.所以,南京各官自成一种势力,与北京明争暗斗,两京官员迭为消长,操纵朝局.这是明代的一种奇特现象.
  明代六部所属各清吏司之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司官,皆为实际任职之人,所以颇能上下其手,招降纳贿.
  明代六部尚书往往不拘定额,可以添差,故有道士而任礼部尚书,工头而任工部尚书的现象.
  3.督察院
  直属于皇帝的监察部门,下设正二品左右都御史、正三品左右副都御史、正四品左右佥都御史,再往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分管每个省的检查工作(明时全国分十三省).
  明代初年,沿元旧制,设御史台,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五月罢御史台.十五年改置都察院.这个机构为明代所创设的,与前代御史台之制不甚相同.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及浙江、江西、福建、四川、陕西、云南、河南、广西、广东、山西、山东、湖广、贵州等十三道监察御史共110人.都御史为台长,与六部平行,合称七卿.都御史之职,据《明史·职官志二》说: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遇期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谳平之.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可见明代都御史的权力很大,凡官吏之考察黜陟则会同吏部、重大刑狱则会同刑部与大理院.其他各官署则分属十三道监察御史稽察.监察御史充任的职务,远比前代繁重.据《明史·职官志二》所载:在内两京刷卷,巡视京营、监临乡、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巡视仓场,巡视内库、皇城、五城、轮值登闻鼓.在外巡按(北直隶二人,南直隶三人,宣大一人,辽东一人,甘肃一人,十三省各一人),清军,提督学校(两京各一人,万历末南京增设一人).巡盐(两淮一人,两浙一人,长芦一人,河东一人),茶马(陕西)、巡漕、巡关、儹运、印马、屯田.师行则监军纪功,各以其事专监察.而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
  御史权重如此,所以选授也极慎重,自永乐八年(公元1410年)以后,规定御史必从进士及监生中有学识并通达治体者选任.《明会要·职官五》引《三编》载:永乐七年(公元1409年),召御史张循理等二十八人至,问其出身,皆由进士及监生,惟洪秉等四人由吏.帝曰:“用人虽不专一途,然御史为朝廷耳目之寄,宜用有学识通达治体者.”黜秉等为序班.诏:“自今勿复用吏.”明年冬,申谕吏部,著为令. 御史之权既重,然处事若有差失,惩办也极严厉.据《世法录》记载,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五月,御史雷励误把良民判为徒罪.明太祖查获其事,责之曰:“朝廷能使顽恶慑伏,良善得所者在法耳.少有偏重,民无所守.尔为御史,执法不平,何以激浊扬清,伸理冤枉?徒罪尚可改正,若死罪论决,可以再生乎?”并命法司论雷励之罪,以示警戒.就连书写失误,也被认为不称职而一例治罪.据《梦余录》记载,宣德间,御史谢瑶在荐举文牍上误书被荐者姓氏,奏书上呈后,又自陈改正.宣宗谓吏部曰:“古人奏牍皆存敬慎,石庆书‘马’字缺点,惧及死.今荐贤不知其姓,岂能知其才?轻率如此,岂称御史之职?”便把谢瑶贬为交阯大蛮县知县.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宣宗又特谕都察院:“朝廷设风宪,所以重耳目之寄,严纪纲之任.近年以来,未尽得人,妄逞威福,是非倒置,风纪废弛,令吏部:今后,初仕者不许铨除风宪.凡监察御史有缺,令都察院堂上及各道官保举,务要开具实行,移咨吏部,审察不谬,然后奏除.其后有犯赃及不称职,举者同罪”.可见有明一代,对御史官的选授和督察是甚为严格的.
  《明史.职官志二》:“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遇朝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谳平之.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十三道监察御史,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奉劾.而都察院总宪纲.”
  玉狮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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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楼
  4.六科
  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设正七品都给事中、从七品左右给事中与给事中.
  给事中品级虽低,权力却极大,皇帝交给各个衙门办理的工作由六科每五天注销一次,如果有脱拉或者办事不力的,六科可以向皇帝报告.六科还可以参与官员的拔擢、参加御前会议、审理有罪的官员,最为重要的是六科有封还皇帝敕书的权力,即如果对皇帝的旨意认为不妥,可以退回,不予执行.六科给事中与十三道监察御史统称“科道”,属于言官范畴.
  明朝给事中,明初,承前代制度,统设给事中,不分科,洪武六年(1373)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与给事中,均从七品,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辅助皇帝处理奏章,稽察六部事务.享有“科抄”,“科参”及“注销”之权,注销是指圣旨与奏章每日归附科籍,每五日一送内阁备案,执行机关在指定时限内奉旨处理政务,由六科核查后五日一注销.六科还可以参与“廷议”,“廷推”,参与朝廷大政方针的制定,监督其执行.清初沿明制,六科为独立机构,六科各设掌印给事中满汉各1人,给事中满汉各1人,秩正五品.
  明朝置给事中,掌侍从、谏诤、补阙、拾遗、审核、封驳诏旨,驳正百司所上奏章,监察六部诸司,弹劾百官,与御史互为补充.另负责记录编纂诏旨题奏,监督诸司执行情况;乡试充考试官,会试充同考官,殿试充受卷官;册封宗室、诸藩或告谕外国时,充正、副使;受理冤讼等.品卑而权重.初定为正五品,后数改更其品秩.太祖洪武六年(1373年)设给事中十二员,为正七品,始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分科治事;洪武九年定员为十人;洪武十年隶承敕监;洪武十二年改隶通政司;后逐渐增至八十一员.洪武二十四年定制,六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为正八品;左、右给事中各一员,从八品;给事中四十人,其中吏科四人,户科八人,礼科六人,兵科十人,刑科八人,工科四人,正九品.惠帝建文年间(1399-1402年)升都给事中为正七品,给事中从七品,并罢左、右给事中.明成祖永乐年间复置左、右给事中,亦为从七品.又置六科官署于午门外直房.其后各科员数时有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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