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关于一个案例.为什么呢?今天在浏览帖子时看到几个评论. 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12-13 问题解答: 我来补答 哼,本砖家又要发言了,但声明一点你们不许叫我烧饼.可以在学术领域批判我,但要尊重我的人格.这是一个错误判例.错就错在以多数人的正常认识为标准来衡量这种相邻关系中上层住户对该设施的设置人有消除危险的请求权.但是这种设施不构成侵害和妨碍.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的条件不应被认定到犯罪行为致人损害因果关系中,它不应成为损害赔偿的要件.下层住户只负有拆除违规护栏的义务.赔偿之说不可支持 展开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