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到底是一个什么国家?它有哪些过人的地方?他在欧盟的地位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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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到底是一个什么国家?它有哪些过人的地方?他在欧盟的地位如何?
德国(纳粹之后)有过哪些政策来使他成为工业王国,无人能替代的地位?在货币政策上,马克又经历了什么大风大浪?
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09-25

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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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949年至今,德国合作社的现代发展阶段.   在此阶段,德国合作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了一系列既符合国内情况又适应时代趋势的实践和调整.   1949年,德国莱弗森合作社联盟获得了合作社的审计权,并且完成了多层级、分权式的合作社联盟结构.为了加强合作社工作,莱弗森合作社联盟还在一些重要领域设立了一系列专业委员会,如组织及联盟委员会,审计、法律及税收委员会,商品购销委员会,金融委员会,牛奶、禽蛋水果及蔬菜加工委员会,葡萄酒委员会,畜产品委员会,劳动及社会权利委员会等等,分别主管各方面工作.   其间,一则,随着德国经济发展,农业人口不断减少,合作社及其成员也不断减少,而且不少社员并非来自农业,而是来自与农业相关的行业.二则,由于农业合作社的资金融通通常通过信贷合作社进行,因此,信贷合作社在德国农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德国还有一定数量的所谓“兼营商品供销业务的信贷合作社”,它们都是带有莱弗森合作社思想印记的综合性合作社,也是德国目前较多具有农村特点的信贷合作社.三则,与农业生产领域的多样化相对应,德国农业合作社基本上都是农业各领域的专业合作社,如购销、牛奶、水果、蔬菜、园艺、葡萄、牲畜、肉类等商品及经营合作社.   1971年12月,农业合作社莱弗森联盟与舒尔茨—德里奇手工业、商业合作社联盟实行联合,成立了“德国莱弗森合作社国家联盟”(简称“DGRV”)是德国信贷合作社、农业合作社和手工业合作社的最高机构.   1989年东西德统一时,给原东德地区的合作社带来冲击,消费合作社垮掉60%,存活的40%也处境困难;不过,近些年来,在政府引导下,原农业生产合作社主要转化和改造成了现在的农业合作社和有限责任公司.至1999年,德国东部农业企业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约有2900家建立在私法基础上的法人实体,其中,1190家注册合作社、1579家有限责任公司和200家其他法律形式的法人实体. 而原西德地区的合作社虽然基本上没有受到德国统一的影响,但面对市场竞争的挑战也不得不进行必要的调整改革.   目前,截至2006年12月31日,德国大约有5,400家合作社企业,主要分布在以下三大领域:(1)农业.3188个基层合作社和中心合作社、1个全国联盟(DRV),2006年销售总额约为3830万欧元.(2)银行业.1255个基层合作社和2个中心合作银行(DZ-BANK AG 和WGA-BANK AG)、一些专门的金融机构以及1个全国联盟(BVR).(3)小规模工商业和服务以及消费.1104个合作社和14个中心机构以及2个全国联盟(ZGV和ZdK).这些各类合作社共计有1760万成员(在8000万居民中).德国有8个地区审计协会和6个专门审计协会.德国莱弗森合作社国家联盟(DGRV)有若干地区级和全国级的培训中心.由此,德国的合作社按商业活动分类,并形成一个有机的、独立的、具有三大层级(基层性、区域性和全国性)的合作社联盟体系.   从总体上看,德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合作社的作用和贡献.在今天,整个德国的经济结构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全球化趋势也日益加剧,然而,在区域性合作社企业和全国性合作社企业以及整个合作社联盟体系的支持下,基层合作社仍然是德国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如今,德国的农业合作社遍布德国农村地区,为农民提供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以及信贷、农资供应、咨询等服务,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载体.德国80%的农场主参加了各类合作社,农业合作社的市场占有率在肉类、谷物类和蔬菜类以及奶制品类的交易中分别达到了30%、50%和75%.农业合作社2006年的销售总额达到了383亿欧元.农业合作社不仅提高了农业生产和销售的组织化和产业化程度,有利于推进农业结构调整,而且在促进德国农村和地区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等方面发挥了个体农民和国家都不可替代的作用.
  德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特点
  考察德国农业合作社140多年的发展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德国农业合作社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明确的法律基础   自1867年德国制定第一部《合作社法》以来[1],德国合作社(包括农业合作社)就一直在明确的法律基础上发生、发展、变化和调整.德国合作社法作为与公司法同等重要的主体法,是法律体系中一项不可缺少的基本法.德国合作社法是综合性的,不分行业地规范、调整各种不同类型合作社组织的经济行为.最新的德国《德国经营及经济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法人地位、法律责任、社员出资、组织治理、盈余分配、法定审计、解散清算诸多问题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其主要内容为:   (1)合作社是成员数量不限,以增进成员的收益和经营为目的,并通过共同的业务活动来实现这一目的的团体.   (2)合作社适用商法典意义上的商人.换言之,德国将合作社定位为企业类型的一种,成立时注册机关是地方基层法院.   (3)合作社仅以合作社资产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合作社在章程中应明确社员个人是否应以私人财产来对合作社债务负责.   (4)社员数量至少3名.   (5)社员加入合作社要有一次性投入,具体金额及其使用及分配办法在合作社章程中要有明确规定.   (6)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实行董事会、监事会和全员大会分权制.社员一人一票.章程可为对合作社经营做出特殊贡献的社员设置多票权,最多可为三票.董事会和监事会至少分别由2人和3人组成,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且只能由社员担任.超过1500名社员的合作社可以在章程中规定组成社员代表大会.   (7)年度盈利或亏损均应向社员分配.通常按社员股金比例分配,也可由章程规定采取其它分配方式.   (8)合作社成立前须经当地合作社审计协会审计通过,成立后必须加入所在地区的合作社审计协会,并接受定期审计.至少每两年必须对合作社的设施、财产状况以及经营管理,包括对社员名单的管理,进行审计.对资产负债表合计超过二百万欧元的合作社必须每年审计.等等.   2、健全的农村金融   德国合作社的起源之一就是信贷合作社.其后,在德国合作社特别是农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合作金融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今天,德国的合作金融组织已经形成遍布城乡的合作金融组织网络和健全的合作金融管理体制.   就成员数(约1600万)和客户数(约3000万)而言,莱弗森合作银行(Volksbanen and Raiffeisenbanken,简称BVR)和1255家合作银行构成德国合作社运动中规模最大的银行集团.包括两家合作社中心银行[2]在内,它们已经形成了一个具有13765家分支机构的银行网络.作为一个银行体系,它们向成员,同样也向一般客户提供高水平、全方位的银行服务.   德国合作银行体系是一个具有三级层次结构的分权型组织.首先,1225家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2006年的交易总量约为6080亿,其中成员上缴资金为93.4亿)构成了该体系坚实的基础层.该体系中还包括214个莱弗森商品供销合作社[3],一同在DGRV中参与银行业和商业活动.今天,合作银行体系的贷款业务和储蓄业务的市场份额分别占到了20%和25.5%.其次,合作银行体系的第二层级由一个区域性中心银行(WGZ BANK)和一个区域性银行业务中心(DZ BANK)组成.该层级的作用主要是保持基层合作银行的资产流动性平衡,推动资产流动和融资,处理国际贸易业务.目前,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成员和客户的利益,也出于适应德国银行业整体性变革的需要,该层级正处于将区域性银行和一些基层性合作银行逐渐合并的过程中.在德国合作银行体系的顶端则是德国中央合作银行,基层性合作银行和区域性合作银行都是其股东.当然,该层级还包括很多提供专门金融服务或其他专业服务的相关机构.德国合作银行体系中的所有企业都是区域性合作社审计协会的成员,同时也是全国联盟(DGRV)的成员.   100多年来,尽管德国的经济体制和银行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合作银行仍然坚持合作制的组织结构和为社员服务的宗旨.合作银行的股东也就是合作银行的主要客户,合作银行的业务紧紧围绕客户需要来开展,中央合作银行把推动合作体系的健康发展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不过,事实上,一方面,目前德国合作银行在金融业务上与其他商业银行并无多少区别,在政策上也已无什么优惠,对股东服务与其他客户更无明显差异.另一方面,德国合作银行依然具有一些隐约的合作制特点:其一,合作银行体系保持相互独立又联合发展的格局.各级合作银行都是自主经营、自我管理的独立法人,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同时,各级合作银行又通过自下而上的持股和自上而下的服务实现了经济上的联合,形成了强大的合作银行体系,发挥了整体优势.其二,由于合作银行的网点(特别是基层性合作银行和那些商品供销合作社)比其它商业银行更加接近农村和农民,因此,更能为农民(多为基层性合作银行或商品供销合作社的股东成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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