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私的近意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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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私的近意词是什么
1个回答 分类:语文 2014-10-10

问题解答:

我来补答
自私 :
zì sī
1.只为自己打算;只图个人的利益. 2.谓归个人私有. 3.偏私.
自私的介绍:"自"是指自我;"私"是指利己;"自私"指的是只顾自己的利益,不顾他人、集体、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常有自私自利、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等说法.自私有程度上的不同,轻微一点是计较个人得失、有私心杂念、不讲公德;严重的则表现为为达到个人目的,侵吞公款、诬陷他人、杀人越货、铤而走险.自私之心是万恶之源,贪婪、嫉妒、报复、吝啬、虚荣等病态社会心理从根本上讲都是自私的表现.自私之心,自古就有.战国时期,齐国有一美男子邹忌,一天另一美男子徐公来访,徐公走后,邹忌便问妻子、小妾、客人,他与徐公哪个长得更英俊,三人异口同声说邹忌长得好看.邹忌是一个有自知之明的人,他认为妻子是偏爱他,小妾是害怕他,客人是有求于他,他们不讲真话,都有私心杂念.所以《书•周官》就提出"以公灭私",孙中山先生也提出"天下为公"的主张.是的.
自私的定义
自私,是使用频率很高的概念.一个概念,并非因为人们经常使用而便于给它定义,作为研究,怎样才能比较科学地定义以概括其全部本质特征呢? 美国学者威尔逊在《新的综合》一书中,甚至将生命的最基本单位基因也说成是“自私”的.按威尔逊使用“自私”概念的意义推而广之,一棵小草同另一棵小草争夺养料,鸟吃虫,猫吃老鼠,一只狗同另一只狗争抢骨头,人吃猪肉,食谷物,这统统是“自私”的表现.尽管威尔逊也承认基因既无意识,也无情感.实际上,威尔逊是将任何生物体表现的有利自身、且以损害其它生物体为代价的“客观行为”统称为“自私”.威尔逊在什么意义上使用自私这个概念,那是他自己的事.但我为了研究的方便,只限于在人类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上使用自私的概念.
自私,作为人的属性之一,作为广泛而复杂的社会现象,既可表现为人的客观行为,又可表现为人的主观意识、观念、动机.由于人的意识、行为的统一性,自私可兼指行为、观念二者;又因为人的行为、意识之间可能脱节,空间时间上发生分离,或以矛盾的形式出现,它又可独指行为或观念.那么,究竟从主观意识方面给自私定义好呢?还是从客观行为方面给自私定义好呢?
有人侧重从客观行为及其效果方面给自私定义,认为“自私,是指人以损害他人、社会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自己利益要求的行为”.换言之,自私是一种损人利己的客观行为.我将此定义称为“自私的客观行为定义.”
该定义符合人们在道德评价中着重行为效果的习惯,而且,许多人在许多场合是在损人利己的行为的意义上使用自私概念的.但是,该定义失之于简单.
首先,按照该定义的规定,只有当人事实上表现出损人利己的行为时,人才可以被称为自私.如果人没有表现损人利己的行为,那就不是自私的.然而,众所周知,如同人可以有犯罪的意识,动机,但并非一定事实上表现犯罪的行为一样,人有损人利己的意识,也并非一定事实上表现损人利己的行为.这是因为:一、动机、意识指导行为的产生,其间尚有一个过程.在过程完成之前,一种动机、意识可能已经改变或消失,被另一意识、动机所取代;二、一种动机、意识可能仍然存在,但由于外部环境的制约,或由于另一意识、动机的抑制,该意识、动机暂时没有指导行为的产生而潜伏下来.因此,人没有表现损人利己的行为,但这并不等于他头脑中一定不存在损人利己的意识、动机.由于客观行为的定义没有将此种情况包括进去,在解释有些现象时,便显得生硬、牵强附会.例如,某人在某事上没有表现损人利己的行为,但在另一事上又表现了损人利己的行为.按客观行为的定义,就只能这样解释:他由不自私变成了自私.但事实上,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这种客观行为的变化是动机、意识相应变化的结果;二是行为虽然变化,但动机没有变,动机是原来就存在,是连续的.按客观行为定义来解释第一种情况,是合理的,但解释第二种情况,则显然不妥.
其次,如果在严格的“损人利己”的意义上使用自私的概念,那么,当有人遇难不帮或见死不救①时,这类行为也不能被称为自私.因为行为者他既不损人,也不利己.而事实上,人们没有例外地将此种行为称为自私,这类行为者被称为自私的人.
尤为重要的是,当人的行为的客观效果表现为利己利人(互惠)
时,人是不是自私的呢?按照客观行为的定义那也不能称为自私.
但我们知道,利己利人的客观行为效果,常常是从“为我”的主观动机出发的结果(当然有其他情况).当有人实施客观上有利他人、社会的行为时,“利他者”很可能是为了从他人、社会那里获得相应报酬.“他的良好行为是一种老谋深算之举,实质上是为了自己的及其亲属的利益.”②观念、动机是自私的.正因为是“为了我自己的及其亲属的利益”,所以,如果他的良好行为(利他)没有能使他从对方获取他认为的相应报酬,或少于他认为的相应报酬,那么可以预期,他的良好行为将消失或减少,假如他能够获得相应的报酬,他的良好行为将继续表现.这类行为,虽然仅从行为效果(利己利人)看,从静态的意义上看,的确不便称为自私,但如果从动态的意义上,从主观意识、动机方面看,就有充分的理由称为自私.
由此看来,仅从客观行为方面给自私定义,虽然考虑到了行为动机的统一性,但由于没有注意到观念、行为的矛盾性与脱节的可能,故没有概括人们使用自私这一概念的全部内涵,所以,有相当的局限性.
从主观意识、动机方面为自私定义怎样?
无疑,从主观意识方面为自私定义是有根据的:一、只有人才具有鲜明的意识(当然是在相对的意义上),所以从主观意识方面定义,可以将人的自私与其它动物的“自私”(本能)很好地区别开来.并且,这符合我研究自私只限于人的目的;二,从主观意识、动机方面给自私定义,便于从动态的角度认识自私与人,从而避免客观行为定义的局限;三、动机、意识比行为本身更有力,其逻辑是:通常情况下,人的行为总是人的有意识的行为,如果我们能够真正消灭意识、动机,那就能同时消灭行为本身,但消灭了行为,却并不等于消灭了意识、动机,而只要动机、意识仍然存在,它又可将消灭过的行为重新生产出来.
于是,我将自私定义为:当人同他人、社会发生利益关系时,他首先考虑的更看重的是自己的利益,当人认为自己同他人的利益不矛盾时,这种为自己利益考虑的动机即可指导客观上利人利己的行为;当人认为自己的利益同他人、社会的利益相矛盾时,这种为自己利益考虑的动机就表现为牺牲他人、社会的利益来维护发展自己的利益的行为.
对自私作如此界定,也许仍然没有概括人们使用该概念的全部本质特征.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对自私这一概念,必须作多角度、多层次的、动态的整体把握.为此,就必须将对人的主观意识、动机与客观行为两方面的研究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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