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谢谢.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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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男)于1992年因酒后驾车、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其妻顾某一人扶养不满一岁的儿子天宇,生活十分困难.1993年,田某和顾某离婚.顾某为了能顺利改嫁,将儿子送给了蔡某夫妇收养.蔡某时年41岁,与妻结婚多年未育.双方达成了收养协议.当双方到民政部门办收养手续时,被告知还必须征得孩子生父的同意.在狱中的田某遂毫无心理准备,但苦于自己不能抚养孩子,又不能拖累妻子,无奈在收养协议上签了字.1997年,田某出狱,借钱做起了买卖.经过几年努力,日子逐渐富裕起来.为了领回儿子,田某起诉到法院,以当初迫于无奈才同意送养、现在自己有能力抚养为由要求解除收养关系.问:法院应否支持田某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11-09

问题解答:

我来补答
不予支持,因为收养关系已经成立.除非与收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但应补偿收养人历年生活费、教育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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