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人权管理的区别(国际法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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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人权管理的区别(国际法角度
是个简答题,请符合简答题的模式,
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10-30

问题解答:

我来补答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主要区别:
从国际人权法的实体法角度来看,就国际人权保护标准而言有如下不同
一、保护的程度不同.
发达国家经济社会高度发展,物质条件富裕,文化环境开放.国家实力雄厚,有实力深入进行人权保护.国民素质平均水平较高,对于人权保护需求全面.人权保护的重点在于第二代人权,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护,需要国家积极地采取政府作为,保护这些权利的行使.
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发展水平有限,人民的需求更多体现在基本生活需求而不是更多的精神文化需求上.人权保护的重点在于第一代人权,即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的保护,不需要国家积极的作为,只需要国家不加以侵害即可.
二、对于人权和主权关系的态度不同.
发达国家鼓吹“人权高于主权论”,目的在于为干涉他国内政披上人道主义的外衣.是殖民主义留下的痕迹.其背后有深层次机的政治经济利益原因考虑.
发展中国家认为主权高于人权,并指出只有在主权的保护下才能真正的实现人权,尤其是以基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为代表的第一代人权.发展中国家大多数都有被殖民统治过的历史,在各种场合都强调维护国家主权的重要性.
三、人权法的发展历程不同.
发达国家是国际人权法的发源地,在近代社会人权法成为独立的法学问题之前,欧洲和北美的发达国家已经在废除奴隶制、保护少数族群、保护国际劳工和战争法中对战俘、伤员和平民的人道主义待遇方面有所协议.
发展中国家接触到国际人权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因为二战中发生了大屠杀等惨绝人寰的事件,国际人权保护才被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发展中国家才参与到国际人权法体系的制定中来.
从国际人权法的程序法角度来看,就国际人权保护机制有如下不同
人权保护机制建设程度不同.
发达国家,以欧洲和北美为代表,由于法制高度发达,人权保护机制比较完善,尤其以欧洲最为典型,已经设立了欧洲人权法院等专门机构,可以直接受理个人人权问题申诉,并借助欧洲一体化组织,拥有广泛呢的管辖权.
发展中国家,以亚非拉为代表,由于发展水平有限,人权保护机制大多数停留在只有倡议性的宣言而没有具备实际权限的专门机构,尤其以亚洲最为落后,甚至没有一个统一的人权保护宣言,这与发展中国家为数众多,各国情况复杂,矛盾较多有密不可闻的关系.
纯手打,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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