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成西方法学作为一门学科产生的要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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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成西方法学作为一门学科产生的要素有哪些
1个回答 分类:历史 201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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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后至英国清教革命前) 这一阶段是欧洲从中世纪神学和封建主义中求解放的时期,重要标志是新教的兴起、政治开明专制主义和经济重商主义的出现.格劳修斯、霍布斯、斯宾诺莎(Spinoza,1632年—1677年)、普芬道夫的理论,都属于这一阶段的自然法学.他们的理论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认为自然法得以实施的最终保障应从统治者的智慧和自律中去寻找.如普芬道夫,同霍布斯一样,他认为人受自爱和自私的强烈推动,在人性中天生有某种程度的恶意和侵略性;同时,又与格劳修斯一致,相信人身上也有寻求与别人联合并在社会中过一种安静、友善生活的倾向.从人性的二重性出发,普芬道夫认为,自然法就具有两个基本原则: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和不去扰乱社会秩序.两个原则结合在一起,就是“每个人都应当积极地维护自己以使人类社会不受纷扰”[⑥].普芬道夫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的法律,而不只是一种道德指南,主权者必须服从.只有上帝才是“自然法的复仇者”,但当君主成了国家的真正敌人并使国家面临实际危险时,个人和人民有权为了保卫自己和国家的安全而反抗君主.
第二阶段(17世纪40年代英国的清教革命至18世纪初) 这一阶段的经济、政治和哲学都以自由主义为标志,洛克和孟德斯鸠是这一时期自然法学的代表.洛克认为,在人类法律产生以前的自然状态中,适用的是自然法,“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⑦] 自然法要求,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应当归还不属于自己的财物,履行诺言,赔偿因过错造成的损害,惩罚应予惩罚的人.但是,按照洛克的说法,在自然状态下,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没有公正的裁判者、缺少执行判决的权力,因此人类以社会契约的形式,创立社会,建立国家权力机构,颁布明确的法律,以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显然,国家颁布的法律,“只有以自然法为根据时才是公正的,它们的规定和解释必须以自然法为根据”[⑧].而且,他们赞成一种权力分立的方法来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利,并反对政府对这些权利的不正当侵犯.这一阶段的自然法思想,后来在美国思想界占据了优势.
第三阶段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时期) 这一时期是人民主权和民主的坚决信奉阶段,最杰出的代表显然是卢梭.在卢梭看来,自然法完全出自人的理性,是普遍正义和人民的公意,所有的法律必须由公意指导下的主权者(立法者)制定,也由人民来加以修改,“人民永远可以做主改变自己的法律”[⑨].卢梭坚信存在着个人的“自然权利”,根据这一点人们把他划入古典自然法代表.但是卢梭崇尚至高无上的集体“公意”,又不主张采取预防主权者滥用权力的措施,容易被人恶意滥用而导向专制.这种思想,使他区别于洛克等人.这一阶段的自然法理论主要流行于法国,并成为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基础.
尽管近代启蒙思想家们在自然法的观点上并不完全一致,但占上风的意见是,由人类理性建构出来的自然法,具有不证自明的、一贯和必然的,即使是上帝也不能改变的特性,是实在法的基础,是衡量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这一思想,在那个时代特别具有颠覆性和革命性.正如登特列夫所作的评论:“如果没有自然法,恐怕不会有美国或法国的大革命,而且自由与平等的伟大理想,恐怕也无理由进入人们的心灵,再从而进入法律的典籍.” [⑩] 由自然法引伸出来的许多主张,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常识,如:(1)个人主义 即以个人为中心,崇尚个人优先于集体、个人是集体和社会存在的前提和基础的理念.(2)人权 即个人具有一些生而有之、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包括自由、平等、财产、安全、反抗压迫等等.(3)法治主义 指的是合法的政府和权力,源自法律,未经人民许可,不得行使强制权力,政府权力必须受到约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些观念,由此产生民主制度、立宪制度和三权分立等思想和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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