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3月1日国务院文件《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我的理解对吗?

问题描述:

关于2013年3月1日国务院文件《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我的理解对吗?
在厦门2013年3月1日前购买了一套二手拆迁安置房,合同协议已在3月1日前签完,但房子的产权还没过户,现在3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一个文件《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那么我在过户时需要再支付差价20%的个人所得税吗?(厦门房屋买卖都是由买方来出文件中所说的那份税款的)合同已签我只能买了,拆迁安置房的原价和二手房价的差价是3倍啊!原价5000,二手房价可是15000啊!怎么活?
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10-06

问题解答:

我来补答
这个条款虽然还没看
但是拆迁安置房属于特殊的集体
一般不在商品房行列里
我们所说的契税等条款 都不包括拆迁安置房在内

如果不是你的拆迁安置房 是你买的别人的拆迁安置房
那么你购买期房的价格就明显低于市场期房的价格 这部分税就是要按你想的那么交
你们这个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 房管局是不会接受你们的价格的
你们这个行为房管局慧认识是房屋价格造假
希望对你有帮助
再问: 厦门房价拆迁安置房的价格与商品房没有差异,决定价格的是地点,而不是房屋类型。如果房管局认为我们造假,合同还有效吗?这么搞真心甘愿租一辈子房了。。。
再答: 合同不违背法律的条件下肯定有效 显然你们的合同肯定有效 不是一个5000一个15000吗 你们的差价是按你们买房时的价格算的 假如你前年买的房 要按前年的价格算 厦门房价拆迁安置房的价格与商品房没有差异,决定价格的是地点,而不是房屋类型。 这个我说的不是你的意思
再问: 我买的时候是15000,卖方入手是5000,那么每平米我都要付出2000的个人所得税吗?我不明白你说的"你们的差价是按你们买房时的价格算"是什么意思,能举个例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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