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案例1:甲、乙、丙分别出资7万元、8万元和35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该公司财产还债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价值仅为15万元.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为10万元.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此案应如何处理?
给点说明为什么啊?判断依据是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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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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