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法律案例的问题,答案要具体,细节要说明轻清楚,急用~

问题描述:

一些法律案例的问题,答案要具体,细节要说明轻清楚,急用~
一、马某,16周岁,某中学学生.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以450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的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款,而该公司不同意退款.马某的父母遂起诉至法院.
请问:1、马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二、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请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分析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三、王军与李萍于1995年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王军在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现价值20万元.2002年王军的父亲去世,王军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李萍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稿酬6000元,全部用于购买了专业书籍.后由于双方感情破裂,2003年李萍向法院起诉离婚.王军同意离婚,但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请问:案例中的各项财产,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11-23

问题解答:

我来补答
一、
1,马某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原因在于16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若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否则未成年人进行大额交易应当由父母或监护人的代理.
2,有权要求.其父母不同意该笔交易的进行,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的行为事后未取得其父母对他行为的认可,也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有权要求将该行为恢复到未发生交易之前的状态也就是返还各自财物.
二、黄某的主观上是故意,有杀人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但在客观方面发生了认识错误而导致最后没有杀死希望杀死的张某致李某身亡.他对于李的死亡结果是希望或放任该行为的发生即他可能认识到值班室也许他要杀死的张某在值班也许不是但他不管不论是谁他都放了一把火.因此黄某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93年购置的房产为王军的个人财产,因为是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1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夫妻共有.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个人继承所得的财产,除非被继承人指明归个人继承的,否则为夫妻共同继承.
6000元稿费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存续期间的个人著作所得的稿费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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