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和明朝的诉讼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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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和明朝的诉讼制度比较
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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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诬告:诬告加等反坐,其严厉程度超过以前的朝代.但是对诬告别人笞、杖、徒、流罪的加等是有限制的,即最高刑只加到杖一百流三千里,诬告别人死罪的,凡被诬告者已被处死的,诬告者除处死以外,还要将其一半家产交给受害者养家.被诬告者所受损失,全部由诬告者赔偿.
严禁越级诉讼:《大明律·刑律·越诉》:“若越本管官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重大特殊案件允许越级申诉,但所告情节失实者,都从重论罪.
实行酷刑审讯:审讯一般罪犯只许用鞭扑之刑,但是司法官吏经常使用酷刑,造成许多冤狱.
发展会审制度:三司会审,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审理重大
案件或疑难案件的制度.是在唐朝“三司推事”的基础上发展形成的.九卿圆审:由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会同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通政使共同审
理特别重大案件的制度.其审理的结果须报皇帝裁决.热审:在暑热天审理、遣散囚犯以便疏通监狱的制度.朝审:朝廷派官员会审在押重囚的司法制度,开始于明
英宗天顺三年,自此以后正式设立,清朝沿用.大审:明朝皇帝派司礼太监会同三法司长官在大理寺审录囚徒的制度.开始于明宪宗成化十七年,此后每五年一次大
审.
特务机关干预司法:明朝的特务机关统称厂卫,“厂”是指东厂、西厂这些由宦官组成的特务组织,“卫”是皇帝的警卫,即锦衣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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