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21岁和王某19岁,一天下午,在集市上闲逛,发现一头猪,在路边躺着,胡某便对王某说,去逗逗它,王某便拾起一块石头向猪

问题描述:

胡某21岁和王某19岁,一天下午,在集市上闲逛,发现一头猪,在路边躺着,胡某便对王某说,去逗逗它,王某便拾起一块石头向猪扔过去,猪被砸中,猛往前冲,这时一六十岁老太太正在街上行走,见猪冲过来,急忙闪躲将路边陶瓷碰倒,价值一千四,老太太被猪撞在地上,摔伤右腿,花医药费住院费共2000元.
(1)老太太推翻瓷器的行为是何种性质的行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2)胡某王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
(3)若当地习惯放养动物,老太太的医药费应谁承担,为什么?
(4)若王某是9岁,老太太的医药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陶瓷瓶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11-13

问题解答:

我来补答
1.老太太推翻瓷瓶是属于紧急避险的行为.
所谓紧急避险,就是当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发生危险时,为了避免危险的进一步扩大而不得不采取的损害较小利益并以此来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显然,老太太是受突如其来的危险来不得不及时避险,要不可能造成自身的人身安全受到损害.而法律规定,由于紧急避险而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可以因此而免责.
所以,老太太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2.胡某王某逗猪而造成老太太受伤,瓷瓶被打坏,存在主观过错.而我们知道,构成民事侵权的是个条件是,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存在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从该事件可知,胡某王某符合这四个条件,所以构成侵权.而在这里,需要强调一点,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具体表现形式.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预见了其行为后果和对此后果的态度.胡某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明知在街上逗猪可能会引起猪的不适而满街跑,从而引起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他们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可以定性为故意.所以,胡某王某应该承担侵权行为责任.
3.习惯放养动物可以不追究猪的主人的民事责任
但事实上损害结果已经发生,就应该由侵权人直接承担.
4,如果王某是九岁的话,由于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他不能预见这种事情会随着他的行为而发生,所以他不需要承担侵权行为责任.但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应该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放任自己儿子上街玩耍而造成他人受伤,所以,其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赔偿老太太的医药费.还有,因为一般猪是不会出现在街上的,猪的主人对猪疏于管理,放任其在街上,给了胡某王某机会玩耍,所以,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应该适当承担老太太的医药费.
结合第一答和第二答明显可知,应该胡某王某承担主要责任,而猪的主人承担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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